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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租房開超市期間意外發生火災,室內物品全部被燒燬。男子以消防系統存在問題爲由,將小區物業公司和開發商告上法庭,索賠損失。兩審之後,市二中院認爲,物業公司沒有做好安全防範工作,應承擔30%責任;超市業主對造成火災有直接責任,自擔責70%;判決物業公司賠償其3.6萬元。
2007年10月,程某與津南區某小區業主畢某簽訂房屋租賃協議,由程某承租畢某所有的一套102.33平方米的臨街底商房屋。程某將房屋裝修後在該房屋經營副食超市。2008年9月4日13時許,超市堆放在西側窗戶外的紙箱着火,工作人員用盆接自來水滅火,在超市購物的一位顧客跑到距離燃燒點4米的消防栓處,但沒能打開消防用水,顧客立即報警,此時火已引燃了超市內的物品,室內消防噴淋卻沒有噴水。津南區消防支隊接到報警後立即趕到現場將火撲滅。整個過程中,該小區內的消防系統一直沒有正常開啓,消防設施也沒有正常運轉。事後,遭受巨大損失的程某將該小區的物業公司以及房屋的建築開發商告上法庭,要求賠償。
根據相關事實,法院認爲,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物業公司應具備公司消防隊,並應搞好防火保衛工作,保證設備運轉正常。而物業公司沒有消防隊,當程某堆放在窗外的紙箱存在安全隱患時,被告物業公司亦沒有進行勸阻,未做好安全防範工作。火災發生後,消防栓內無水,室內噴淋沒能正常啓動,物業公司作爲服務企業未盡到責任,擴大了火災造成的損失,對程某損失的產生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程某將紙箱堆放在窗戶下面是引發火災的直接原因,程某超市內的食品多爲易燃物品,作爲超市經營者應自備一些消防器械如滅火器等,以備應急所需,當火災發生時,程某用盆接水救火,採取的撲救方式不恰當,也是造成火勢增長的一個原因,故程某應承擔火災的主要責任。綜上,程某火災損失由程某承擔70%,被告物業公司承擔30%。對於損失的內容,由於物品已毀,且程某提供的進貨票據亦難以剔除已售商品,法院酌情以超市注資資金10萬元爲損失額度,由物業公司承擔3萬元。程某主張房屋裝修損失,法院酌情定爲2萬元,由物業公司承擔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