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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日前在其官方網站公佈《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全文,徵求社會各界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28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一)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chinalaw.gov.cn),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1750信箱(郵政編碼:100017),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字樣。(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gtgs@chinalaw.gov.cn。
以下爲徵求意見稿全文:
個體工商戶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爲了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工商戶健康發展,保護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規範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行爲,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爲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個體工商戶,可以個人經營,也可以家庭經營。個人經營的,以個人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家庭經營的,以家庭全部財產承擔民事責任。
個體工商戶根據經營需要可以聘請若干幫手或者學徒。
第四條國家對個體工商戶實行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則。
個體工商戶可以從事批發零售、住宿餐飲、製造、交通運輸、倉儲、郵政業、農林牧漁、文化、建築、採礦以及居民服務等法律、行政法規未規定禁止其進入的行業。
第五條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經濟的發展。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支持設立信息服務平臺和創業服務機構等多種方式,對個體工商戶創業、技能培訓、信息諮詢、技術創新等進行扶持。
第六條個體工商戶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害。
個體工商戶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
第七條個體勞動者協會是個體工商戶組成的社會團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指導下,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自律,促進個體經濟的發展。
個體工商戶自願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要求個體工商戶加入個體勞動者協會並繳納會費。
第八條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工商所爲個體工商戶的登記機關。
第九條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包括經營者姓名和住所、組成形式、經營範圍、經營場所。
個體工商戶使用名稱的,名稱作爲登記事項。
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申請登記爲個體工商戶的,登記事項不包括經營場所。
第十條無固定經營場所的攤販,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指定或者允許的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
前款規定的區域發生變更的,應當提前告知個體工商戶,並另行指定經營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