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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制定相關文件,要求市藥監繫統進一步規範全市藥品流通領域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即日起嚴禁麻醉藥等九類藥品上市,零售藥店須憑處方或病歷醫囑銷售處方藥。零售藥店如達不到藥品分類管理要求,將不得再經營處方藥。
針對近年市場上存在一定程度的藥品流通不規範的現狀,日前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向全市藥監繫統印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本市藥品流通領域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工作的通知》,從即日起,本市將嚴格禁止藥品零售企業經營麻醉藥品、放射性藥品、一類精神藥品、終止妊娠藥品、蛋白同化製劑、肽類激素(胰島素除外)、藥品類易製毒化學品、疫苗以及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經營的藥品。
另據要求,凡具有相應資質的藥品零售企業必須嚴格憑處方銷售藥品,這些藥品包括醫療用毒性藥品、二類精神藥品和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抗菌藥物;同時,這些藥企還必須憑處方或病歷醫囑銷售藥品,包括:注射劑、蛋白同化製劑和肽類激素以外按興奮劑管理的藥品、精神障礙治療藥(抗精神病、抗焦慮、抗躁狂、抗抑鬱藥)、抗病毒藥(逆轉錄酶抑制劑和蛋白酶抑制劑)、腫瘤治療藥、含麻醉藥品的複方口服溶液、未列入非處方藥目錄的激素以及國家局公佈的其他必須憑處方銷售的藥品。
此外,藥品零售企業應保證營業時間有藥學專業技術人員在崗,臨時不在崗的應掛牌告知,並暫停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處方藥與非處方藥應分櫃規範擺放,準確使用專有標識,標識及警示語應準確、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