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圖爲陳少飛
“雲銅貪腐窩案”中繼三高管鄒韶祿、餘衛平、汪建偉宣判後,雲南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總會計師、董事會祕書陳少飛22日在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審。他受到挪用公款罪和受賄罪兩項罪名的指控。在挪用公款罪中,公訴機關指控的數額高達7.6億元。據瞭解,這是建國以來雲南省最大的一起挪用公款案。
被控借貿易融資挪用巨資
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在雲銅公司準備非公開發行股票之際,富邦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鄭海若和雲南昌立明經貿有限公司總經理鄭汝昌與陳少飛共謀,以“貿易融資”的方式幫助富邦公司、昌立明公司解決認購資金的問題,以及爲富邦公司其他經營活動拆借資金1.9億元。鄭海若表示,願意以富邦公司所持有的股票作質押,鄭汝昌許諾將昌立明公司認購股票的一半利潤分給陳少飛。事後,鄭汝昌將商議的情況告訴了昌立明公司副總經理戴琨。
2007年2月5日,在鄭汝昌的安排下,按照陳少飛與鄭汝昌、鄭海若商議的“貿易融資”形式正式開始操作,昌立明公司與雲銅公司簽訂了銅精礦供需合同。
雲銅公司簽發給昌立明公司的10億元匯票到期後,昌立明公司於2007年8月2日、8月6日向民生銀行昆明分行、興業銀行昆明分行歸還了10億元。被昌立明公司、富邦公司用於購買股票和其他經營活動的資金7.6億元,於2007年9月、10月間歸還了雲銅公司。
公訴人稱,在2006年至2007年期間,陳少飛爲赤峯金峯銅業有限公司融資,先後3次收受赤峯公司董事長張某送的250萬元。陳少飛在收取這些“好處費”時,都不會親自出面,而是通過其妹妹或者妹夫“代勞”。
公訴機關認爲,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對陳少飛、鄭汝昌、戴琨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陳少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400萬元,爲他人牟取利益,其行爲應當構成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