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一名打工男子在出租屋中洗澡時觸電死亡,經查原來是隔壁加工店發生漏電,而開加工店的鐵皮房是原房東違章搭建的,現已轉讓給他人,三方在賠償責任問題上互相推諉。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終審判決三方均要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查明,2008年2月14日,在東莞打工的王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洗澡時,被電死在洗澡房中。經公安機關和電力部門調查,發現漏電的來源是隔壁一間無證照加工店的一個光管鎮流器,電流通過懸掛光管的角鐵傳到違章搭建的鐵皮房,再傳給挨着鐵皮房的供水鐵管,最終導致王某被電身亡。
據法院調查,李某是加工店的老闆,李某開加工店所用的鐵皮房是向原來的房東曾某租賃的,該鐵皮房沒有辦理任何報建和消防驗收手續,屬於違章建築。後曾某又將房屋和土地轉讓給朱某,但土地使用權證還沒有過戶給朱某。
死者家屬認爲李某、曾某、朱某對王某的死亡都有責任,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費合計近16萬元。李某認爲電線和電源是房東提供的,應由房東承擔責任。曾某認爲自己已將房屋轉讓給朱某了,沒有責任。朱某認爲自己在主觀上與李某不存在意思聯絡,客觀上沒有實施任何侵權行爲,不應當承擔責任。
東莞中院審理認爲,該案屬於“多因一果”的侵權行爲,雖然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曾某、朱某和李某的過失行爲間接結合導致了同一損害,三者都應當承擔責任。李某對其用電設備疏於檢修,是導致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雖然違章搭建鐵皮房和疏於管理本身並不會直接或者必然導致王某被電,但在事實上爲王某被電這一損害結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因此曾某和朱某也應承擔相應責任。三者的過失行爲間接、偶然結合在一起,導致王某被電擊死亡的後果,據此判決李某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9萬多元,曾某和朱某承擔40%的賠償責任,賠償各項損失6萬多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