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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今年5月7日,我與天津城市人家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城市人家)簽訂了一份裝修合同,並要求裝修公司在合同中明確註明“水電路改造工人要持證上崗,監理要求3-5天到現場巡查一次”等條款。
工程5月9日開工,水電路改造完成後,經詢問施工人員和工長,得知給我家進行水電路改造的工人並未做到持證上崗。同時,從巡查記錄上看,監理也沒有做到3-5天到現場巡查一次。開工已20多天,從巡查記錄上反映,監理進到現場3次,且這3次記錄上的簽字不是出於一人之手。從已裝修完成的部分工程中我發現有兩處明顯的問題,一處爲進門處吊的假樑兩端距房頂的距離不一樣,另一處爲次衛生間門上方瓷磚鋪貼不規範。這些情況監理並沒有看出來,都是我們自己發現的。
此外,在工程未達到中期驗收標準的時候,工長多次催促本人繳納中期款。我當時表示要按照合同上達到中期的標準來交款,但我怕影響工程質量,還是準備去交款。5月28日,我在準備交款前與城市人家的工程部負責人進行了溝通。但他們表示,這個責任在我,是由於在開工交底時,我未通知工長派有證人員施工才造成現在這個結果。關於監理問題,他們的解釋是監理按照規定去現場了,但由於筆沒有水了纔沒有簽字。對這種解釋,本人認爲太過牽強。由於問題沒有解決,我就沒有交中期款。但在5月29日,工長表示,現在如不交納中期款就要撤場。當我聯繫到工程部負責人時,得到的答覆也是這樣。當時我提出瞭解決方法,一個是造成這種結果主要是由於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應減免工程款中8%的管理費。另一個是簽訂一份附加合同,在水電路保修的2年中,如發生水電路跑、冒、滴、漏,城市人家不僅要按照原有合同條款包修,對所造成的損失還要包賠。對這兩種解決方法,他們公司都不同意。5月29日中午,施工人員撤出我家。劉 志
附記 據瞭解,劉志已向南開區消費者協會投訴。爲此本報記者聯繫到了南開區消費者協會。南開區消協表示,經調解,城市人家免除了管理費1467元,消費者交付中期款,合同照常履行。雙方簽字認爲調解成功。該協會認爲,當初雙方簽訂合同時,消費者提出水電路改造需要工人持證上崗,而且簽署在合同附加條款中,城市人家就應當按合同履行職責和義務,沒有任何理由推脫迴避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