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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人民日報》報道,北京市一中院7月24日正式對外公布了《關於規范刑事審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乾指導意見》。在輕微的侵犯個人權益刑事案件中,只要被告人和被害人達成諒解,法院在量刑時將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免予處罰。
一直以來,刑事案件只能通過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結案,不允許不經司法手續而私下了結。北京市的《關於規范刑事審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乾指導意見》一公布,就有人驚呼:刑事案件也可以『私了』了。
北京市一中院副院長解釋,法院可以在立案後,向當事雙方提出刑事和解建議,並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主持刑事和解。能達成和解的,法院會根據被告人的責任大小、悔罪態度、被害人的損害後果、諒解程度、和解協議的內容與履行程度等情況,依法作出非刑罰處罰。也就是說,此種『私了』是在法院參與、監督情況下達成,對適用案件有嚴格規定,因此是合法的。
站在老百姓的立場上,此種『私了』未必是壞事。兩家人為了一點小矛盾,控制不住情緒動起手來。事要說小也不小,若乾人掛了彩去了醫院,鑒定為輕傷;要說大也不大,畢竟沒有到非死即殘的地步。如果堅持『公了』,國內官司的時間跨度一般比較大,一場官司打下來,即便勝訴並得到民事賠償,但和自己家庭、工作受到的影響比起來,也得不償失。能夠在法院主持下,盡快達成諒解賠償協議,讓生活步入正軌,也是好事一件。對於法院來說,既維護了司法公正,又不必興師動眾開庭審理,也有利於降低司法成本。
但刑事案件『私了』必須慎之又慎。
和民事案件不告不理的原則不同,刑事案件是國家司法機關主動介入,不僅維護司法公平和社會公平,而且有一定震懾作用。輕微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損失大多可以用金錢加以彌補。雖然在『私了』過程中,被告人的悔罪態度也是法院處罰的根據之一,但態度是一個很難把握的事情,法官們會更多地著眼於和解協議。只要和解協議對被害人有利,比如賠錢賠得多,被告人就容易減輕處罰。真要是這樣,司法公平無疑受到了挑戰。
對於『私了』,人們最大的擔心是『私了』之後不能『一了百了』。此類『私了』人們最擔心的是會不會濫用。個別法律性、紀律性不強的法官將不應該『私了』的案子『私了』了,或者雙方和解過程中拉偏手,讓被告人多出錢或少出錢,這將削弱司法的公信力。
近一段時間,各地都在關注輕微犯罪的發展態勢,浙江、福建一些地區也出臺了類似輕傷害案件處理規定。用專家的說法,為了緩和衝突,促進社會和諧,各地想辦法解決輕罪處理中的問題。『私了』案件的命脈在於把握度。只是這個度不能完全交給法官自己裁奪,而是建立更加科學的制度,更加明確的規定,比如什麼叫真心悔罪,賠償以什麼作為標准。這樣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底氣』足了,當事人接受『私了』也有據可依。(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