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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前政府對職工衣食住行大包大攬,上下班途中被撞認定爲工傷的規定明顯帶有計劃經濟色彩。如今我們主要依靠市場經濟體制下的法治建設來規範包括職工在內的公衆行爲和維護其合法權益,這無疑折射出社會文明和時代的進步。從食品安全法到道路交通法,從物權法到勞動合同法,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的活動都有了法律保障。一方面政府將該做的以法律形式明確下來,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設上更加體現以人爲本,兼顧效率與公平。
從法律角度看,立法更加註重法律與法律之間的銜接與配套,避免“神仙打架”。《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實施後,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可以從機動車交強險得到補償,同時還可以通過民事賠償的途徑解決。也就是說,並不是“工傷條例”刪除相關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遇到各種事故就沒人管了,而是交由專門的法律,根據事故的責任認定依法處理。換言之,不論是否上下班,只要公民在路上出事,都按照道路交通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涉及公民“行”的法律規範專門單列出來,與“工傷條例”說拜拜,充分體現了法律的不斷健全和完善,而且操作性、針對性更強,救濟渠道更爲廣泛,個人私權的維護更有保障。由此看來此舉合理,也合情。
從現實角度看,由於住房商品化和人員流動性的複雜化,使得“上下班途中”很難界定,再翻老黃曆已不能適應時代的發展與各方利益的訴求,也易造成制度之間的衝突與牴觸,增加不必要的社會成本,不能體現社會運行的公平性。(樑江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