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規範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空調器(製冷)的使用,市客管辦制定了客運出租汽車空調器(製冷)使用管理規定。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客運出租汽車運營車輛,必須保持空調器(製冷)功能的靈敏有效;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客運出租汽車應當開啓空調器(製冷),乘客要求關閉的除外;上述時間之外,室外溫度高於28℃(含)時,按乘客要求開啓空調器(製冷);凡違反上述規定,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該管理規定從8月1日起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