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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天津市客管辦獲悉,爲規範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空調器(製冷)的使用,市客管辦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和《天津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標準》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客運出租汽車空調器(製冷)使用管理規定,從8月1日起正式施行。
規定的主要內容包括:客運出租汽車運營車輛,必須保持空調器(製冷)功能的靈敏有效;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客運出租汽車應當開啓空調器(製冷),乘客要求關閉的除外;上述時間之外,室外溫度高於28攝氏度(含)時,按乘客要求開啓空調器(製冷);凡違反上述規定,依據《天津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本規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 (通訊員楊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