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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交付新房後,業主發現5把房門鑰匙中有3把無法使用,而就此問題,開發商在將近一年後才予以解決。業主氣憤之下將開發商告上法庭,認爲開發商的這一失誤造成其長時間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嚴重影響該房投資收益,索賠利息損失及違約金,同時還一併提出了房屋面積計算、採光等問題。河西區法院經審理,日前一審判令被告開發商賠償業主已付房款利息損失5.7萬餘元,違約金7800餘元,並就主臥室窗戶外檐設計是否達標等進行書面說明。
2007年4月28日,市民李某與一家房地產公司就坐落於河西區解放南路的一套商品房簽訂買賣合同,該房屋建築面積約170平方米,總價款120餘萬元。同年9月23日,李某收到商品房交付通知書。此後,李某卻發現房屋主入戶門鎖5把鑰匙中的3把有問題,影響正常使用,找到物業後一直沒能解決。直到2008年9月16日,房地產公司纔對該房主入戶門鑰匙進行了更換。李某認爲該公司的行爲造成其將近一年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嚴重影響了其通過該房投資所產生的收益。而且,自己當初在購買該房時,房地產公司承諾贈送入戶花園和露臺,而在辦理房屋產權證過程中卻發現,這兩部分面積都被計入房屋銷售面積。同時,李某還就房屋主臥室窗戶外檐的採光問題提出質疑,要求房地產公司就該外檐的設計是否符合標準及原因盡產品說明義務。綜上,李某將房屋開發商某房地產公司告上法庭。
結合原、被告提供的證據及相關法律,法院認爲,本案中,被告在房屋實際交付過程中,向原告交付訴爭房門鑰匙時並未交付齊全,致使原告長時間無法實現對訴爭房的完全排他性佔有、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被告在履行交房義務過程中存有瑕疵,違反了合同約定,構成違約。考慮被告在合同約定時間內已向原告實際交付了房屋,不屬根本違約,且於2008年9月對訴爭房主入戶門鎖進行了更換,故對於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支付房款自房屋交付日至2008年9月16日的利息和相應違約金的訴求,法院將參照雙方在合同中違約責任部分的約定,結合被告應承擔的違約責任酌情評判。鑑於被告不屬根本違約,且已就未全面履行合同承擔了相應責任,所以原告主張的不完全交付房屋期間的各項費用(包括房屋出租可獲租金和交付的物業費、採暖費等)的事實基礎不再存在,相關費用應由其自行擔負。
關於訴爭房入戶花園及露臺是否屬於贈送問題,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第一條中就訴爭房的建築面積、套內面積、公攤面積已有明確約定;第二條中商品房價款與銷售面積也相吻合。原告的該項主張缺少事實和法律依據,因此難以認定。對訴爭房主臥室窗戶外檐設計示明問題,法院認爲,原告作爲房屋買受人就房屋本身情況享有知情權,被告作爲房屋的出賣方則有說明義務,所以對原告該主張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