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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購房者滿心歡喜地收房時,竟發現自己還沒入住的新房已成了“二手”房,開發商在房屋交付前一直佔用該房屋辦公,致屋內臟亂、破舊。氣憤之下,購房者拒絕收房,要求開發商予以整修。開發商此後卻沒了消息,購房者爲此訴至法院,向開發商討要相關損失5000元及延期交房損失2.5萬元。日前,河西區法院經審理,一審判決開發商給付購房者利息及違約金損失共計1.7萬餘元。
辦入住發現新房被佔用
2007年9月,沈某花110餘萬元在河西區買了一套面積爲130多平方米的商品房。2009年1月15日爲交房日。沈某如期辦理入住手續,但其房屋還在被佔用中,沈某遂找到置業公司協商此事,後其與該項目的負責人寫下書面協議,對方承諾在當月20日騰出房子並達到入住前狀態。1月20日,沈某再次去辦理入住手續時發現滿屋是垃圾,入戶門到處是劃痕,廚房的牆面和窗戶到處是油煙,隱形紗窗也壞了。當再次找置業公司時才知他們的工作人員已經回家過年去了,直到2月17日,沈某纔等到置業公司的人回來,對方當時承諾儘快修好房子交付,但沈某一直沒有拿到鑰匙。沈某爲此提起訴訟,要求置業公司賠償因佔用沈某已購商品房辦公的損失5000元,延期交房損失2.5萬元。
被告置業公司在法庭上辯稱,其於今年1月20日前已將訴爭房騰出,對於其他維修義務也已盡到責任,是沈某自己的原因拒絕收房。所以置業公司表示,1月20日前沒有交房是事實,同意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在此之後的損失則應由沈某自行承擔。
未如期交房開發商違約
法院認爲,根據原、被告雙方合同約定,被告應於2009年1月15日交付房屋,原告亦按期去辦理房屋交付手續,但由於房屋被佔及需修復問題未交付房屋,後原告又於雙方約定的1月20日去辦理交付手續,仍由於房屋的修復問題未果。根據被告提交的證據,訴爭房屋是在2月底修復完畢,但被告並未通知原告受領房屋。因此,被告應對房屋未如期交付負有違約責任,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被告實際逾期交房95日,根據合同約定,除應給付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實際交付商品房之日止的已付款的利息外,還應每日按商品房價款的0.3%。向原告支付違約金。對於原告主張的因被告佔用已購商品房用作辦公而要求賠償5000元的訴求,由於原告尚未辦理產權登記手續,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因其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原告無權要求被告賠償該項損失。
法律鏈接
《物權法》第9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