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故意殺人罪是很嚴重的犯罪,在傳統觀念中一般會認爲“殺人償命”,可被告人王某犯下故意殺人罪卻只被判了10個月有期徒刑。
1994年王某和崔某相識相戀,1997年結婚。2008年9月,王某和崔某在家中商議離婚事宜,因沒有談妥,王某上前用雙手猛掐其妻頸部,並稱與其同歸於盡,後來王某鬆開雙手,崔某趁機大聲呼救並欲逃離現場時遭王某阻攔,被聞訊趕來的鄰居制止,王某被接警的公安人員當場抓獲。後法院以王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
2009年4月,王某出獄。兩口子接着離婚,這回直接鬧上了法庭,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是自主婚姻,但婚後雙方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後在雙方協議離婚時,發生被告殺害原告的行爲,被告因此被處以刑罰,被告的犯罪行爲嚴重影響了雙方的夫妻感情,法院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對於原告起訴被告離婚法院給予支持。
關於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失賠償金問題,原告實施殺害的行爲已經構成犯罪,屬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範圍,因此原告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綜合考慮被告的過錯程度、侵害的具體情節、侵害行爲的後果,酌定爲20000元。
市高院刑一庭庭長:如此量刑于法有據
李偉庭長解釋說,故意殺人罪並非是老百姓想象的那樣,就得判死刑或死緩。我國《刑法》中有法定從輕情節,根據這些情節法院可對被告人減輕或免除刑事處罰。本案中法官就是適用了減輕刑事處罰中的中止條款,在判決中執行了相關規定。
另外,法院在審判關於親屬之間事出有因又具備法定情節的案件時,都非常關注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該案就是當事人事出有因,由家庭內部矛盾引發的,有犯罪中止情節,又有法定減輕處罰的情節,考慮案件的具體情況,法院對他判處故意殺人罪執行10個月有期徒刑,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
法律點評:正確評價罪行輕重才能做到真正公平
針對此案,天津易道律師事務所王穎律師解釋說:故意殺人,但法院依法僅判決其有期徒刑10個月,這是對我國傳統“殺人償命”觀念的完全顛覆,該判決給我們上了一堂生動的刑事法律課。
根據我國《刑法》第232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殺人,是指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爲。屬於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的一種。本案之所以判決的刑罰要低於法律規定刑期(即法定刑),是因爲在本案中存在“減輕刑事處罰”的法定情節——犯罪中止。根據我國《刑法》第24條的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對於中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另外,根據我國《刑法》第63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崔女士的丈夫在實施故意殺人犯罪的過程中,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爲,但給崔女士造成了一定的身體損害,因此,法院根據《刑法》第24條第二款的規定,在法定刑以下,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依法判決王某10個月有期徒刑。
犯罪是一種十分複雜的社會現象,在許多情況下,由於犯罪人的主觀方面或實施犯罪的客觀環境存在一些特殊事由,以致影響着犯罪構成中的某些因素,或者在整體上影響着行爲的社會危害性。這時,國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給行爲人以某種寬恕。如基於“假想防衛”的錯誤而實施殺人行爲的人或者在神志不夠正常的情況下實施放火行爲的人,處理時往往都會受到一定的優遇。從刑法理論上說,這就是減輕刑事處罰。
因此,對於故意殺人罪,在量刑時應當破除不正當觀念,既不能認爲殺人既遂的要一律償命,也不能認爲殺人未遂、中止的一律不判死刑。要綜合全部案情,正確評價罪行輕重和行爲人的人身危險程度,這樣才能真正地實現公平,既達到懲治犯罪、教育罪犯的效果,又能給受害者以慰藉,實現社會的整體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