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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民謝林因拒交停車費而毆打六旬老伯陳大文,造成不算太嚴重的後果,可能屬於普通治安事件,當雙方當事人接受警方調解,就算是走完了處理程序。
但謝林不是普通公民,而擔任着重要公職,是四川省瀘州龍馬潭區交通局局長。所以本事件已成爲公共事件,牽涉到公共職位及其從業者的職業操守、道德底線。這職業操守、道德底線的最高確定者,實際是億萬公衆。
普通公民謝林已經與陳大文老伯達成和解。謝林鞠躬道歉,自願賠償醫療費、交通費等共計278元,承諾今後不再發生侵犯陳及家人人身安全的行爲,以公告方式向瑤竹園全體業主和業委會公開道歉等等(《華西都市報》8月4日)。然而,四川省瀘州龍馬潭區交通局局長謝林,你與公衆達成和解了嗎?
真正與國際慣例接軌,交通局局長謝林,恐怕只好主動辭職了,不僅是辭去局長職務,更是徹底辭去公職。因爲在許多國家,公衆不可能同意再給這樣的當事人出任重要公職的機會,辭去公職便是和解的前提。但中國公衆究竟怎樣確定公共職位從業者的職業操守、道德底線,願不願意給諸如謝林這樣的人繼續出任公職的機會,不是任何人可以主觀認定的。那麼,是否能夠以本件事,以及其他數不勝數的類似事件爲切入點,組織公開討論,徵求公衆意見,並完善爲法律法規、典章制度條款的執行細則呢?
也就是說,如公務員法規定,在紀律範圍以內,對於公務員的處分分爲: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那麼,究竟在何種程序下,針對何種性質的行爲給予何種處分,必須依據明確的條文細則,而不能單純依據部門意志的隨心所欲。
交通局局長謝林,以及站在他背後的相關部門、相關人員似乎都忘記了,特定公共職位應有的職業操守、道德底線。所以,儘管普通公民謝林,已經與被打者達成了和解,卻不能說,公衆接受了交通局局長謝林的惡劣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