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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羽戈 來源:華龍網
胡斌飆車致譚卓死亡後第90天,17歲的台州臨海女孩馬芳芳被撞死在杭州市第一條愛心斑馬線上。
此斑馬線長14米,寬7米,原來的白色線條改爲黃底白條相間,非常顯眼;斑馬線中間印有大大小小的紅色愛心圖案,上寫“愛心路上,有我有你”的溫馨標語。
張揚愛心有什麼用呢?還是抵擋不住交通肇事的惡靈肆虐。8月5日晚,馬芳芳與小姐妹一起沿愛心斑馬線由東往西步行過馬路的時候,被一輛由南往北行駛的保時捷凱宴撞飛了20多米,當場死亡。經交警檢測,肇事司機魏志剛體內酒精含量爲0.227mg/ml,系酒後駕車。據見證者稱,“當時保時捷的時速,肯定超過80碼”,而該路段限速爲60碼,則可推斷爲超速駕駛。目前,肇事者已被刑事拘留。
此案之參照,倒非胡斌飆車案,因爲尚未確定肇事者是否在飆車,儘管有網絡媒體如是宣稱,而是成都孫偉銘案,此人醉酒駕駛,導致四死一傷,公私財產損失共計五萬餘元。但無論是哪一個,都給即將審理此案的杭州市法院出了大難題,它們必須直面一例充滿了洶洶爭議的判決:是亦步亦趨,還是推倒重來?
有人曾經推測過,成都醉酒駕駛案的判決生產過程,很可能是先量刑,再入罪。此案引發的民意洶涌,大有“不殺不足以平民憤”之勢。即是說,必判死刑。但根據具體案情而入交通肇事罪,一般刑期爲7年有期徒刑,加上因逃逸緻人死亡的情節,最高可判15年。這和民意的喊殺之聲差距極大。如此,只得改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處以死刑,連死緩都免了。這也許滿足了民意,可被告孫偉銘在一審判決宣佈過後大呼要上訴。
這裏有兩處很明顯的法律問題值得探討:第一,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四大構成要件中,犯罪故意——哪怕是間接故意——應該如何判定?深度醉酒的孫偉銘犯罪的那一刻,你能確證他是“希望”還是“放任”惡果發生?第二,最高法院曾發佈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一,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其第一款就是“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質言之,法律已明文規定此類案件的入罪。
儘管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卻正在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導制度”(《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那麼以後因醉酒駕駛釀成交通事故,不管死一人還是死十人,是不是都要遵循此案例,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從十年到死刑不等?
從初步明確的案情看,杭州保時捷醉駕案並不是一個棘手的案件,卻極有可能因爲一個先例而變得無比棘手。若以法典和司法解釋,以交通肇事罪論處,犯罪嫌疑人並無逃逸緻人死亡情節,則至多判刑7年,這讓已經焦灼如熱鍋上的螞蟻一般的民意如何心滿意足?若循成都醉駕案的判決,課以無期徒刑或者極刑,等於是在傷痕累累的法律身上再狠狠捅上一刀,縱然暫時安撫了民意,卻讓法律的顏面和公信力蕩然無存。
最佳的解決路徑,亦是當務之急,仍在於儘快修訂關於交通肇事罪的定性和量刑。如果認爲15年的最高刑期不足以威懾與預防犯罪,完全可以增加量刑幅度到無期,乃至死緩和死刑。據報道,最高法院最近已就“酒後駕駛”、“危險駕駛”召開了司法研討會,與會專家建議刑法修正案應該增設危險駕駛罪,最高可判無期徒刑。但“亂世用重典”,“重罰之下,必有順民”的政法策略能否取得相應的效果?此外,中國司法奉行法不溯及既往原則,即使不久後成功修改了法律,杭州醉駕案仍必須依照現行的法條和司法解釋進行判決。在殘缺的法律與飢渴的民意之間,在現存的含金量不高的正義與未來同樣虛幻難辨的正義之間,它必須做出一個艱難的抉擇。
最後要說,醉酒駕駛如此氾濫成災,不僅是法律懲處不力——成都的死刑判決難道不足以震懾杭州司機?還在於我們這個社會逐漸失控的自治心理,長久以來所沉積的殺氣騰騰的戾氣,對交通規則以致對所有規則的漠視,最終引發對生命的漠視。毋寧說,對後者的治理更爲關鍵。當你在酒場盡歡,準備發動汽車的一刻,忽然意識到你可能在未來的路上遭遇譚卓和馬芳芳的冤魂,於是你戛然熄火,等待酒醒,我們纔可以像在自家的後花園散步一樣走上愛心洋溢的斑馬線。(作者系青年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