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同海: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因受賄近2億元,2009年7月16日被一審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009年7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原總經理、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做出一審判決,認定陳同海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