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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國之初,受國際環境所限,中國主要是同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和發展科技合作關係。1952年5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科學與技術合作協定》在北京簽訂,這是新中國同外國政府簽訂的第一個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同時也帶動了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相繼同中國簽訂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國際科技合作很快成爲中國對外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從1952年5月到1960年6月期間,中國先後和十個社會主義國家簽訂了科技合作協定。在這些合作中,中國和前蘇聯之間的科技合作規模最大,內容最廣,影響最深。雙邊和多邊科技合作發展迅速,爲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和科研體系的建立發揮了重要作用。
我國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的方針政策,既取決於我國處理國際關係的基本原則,又取決於一定歷史時期國內外形勢所決定的經濟建設、科技發展和外交活動的方針政策。這是因爲我國的國際科技合作從開創之初就是國家經濟建設和科學技術事業的組成部分,又是國家總體外交的組成部分。新中國成立之初受到國際環境所限,我國主要同社會主義國家建立和發展科技合作關係。
在這種形勢下,當捷克斯洛伐克首先倡議同我國簽訂科技合作協定後,得到我國政府的積極響應。兩國政府派出代表從1952年4月15日起在北京開始談判,經過友好協商,就協定條款達成了協議。中方首席代表、燃料工業部部長陳鬱和捷方首席代表、輕工機器部副部長尤利斯·摩勒分別代表本國政府於1952年5月6日在北京簽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國政府科學與技術合作協定》。
這是新中國建立後同外國政府簽訂的第一個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其歷史意義超越了中捷兩國的範圍。第一,開創了中外科技合作的模式,建立了一套管理合作的辦法,即在協定的基礎上通過雙邊科技合作聯合委員會的形式,有目的、有組織、有計劃地開展國際科技合作;第二,帶動了其他社會主義國家相繼同我國簽訂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國際科技合作很快成爲我國對外關係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爲我國經濟建設和科技發展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在1952年5月至1960年6月間,我國先後同捷克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匈牙利、民主德國、波蘭、蘇聯、阿爾巴尼亞、保加利亞、南斯拉夫、朝鮮簽訂了雙邊政府間科技合作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