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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張貴峯
去年汶川大地震之後,各地的抗震救災捐贈款物達到767.12億元。清華大學的一支團隊調研後發現,這些捐贈款物極可能80%左右流入了政府的財政專戶,變成了“額外稅收”,由政府統籌用於災區。(《中國青年報》8月12日)
“80%的地震捐贈流入政府財政專戶”,這讓參與調查的專家團隊深感憂慮。隱憂主要指向的顯然並不是地震捐贈的具體使用效益問題,而是捐贈流向、支配格局所折射的一種根本性的社會生態處境——公民社會的發育成長狀況,仍然遠不如人意,“中國公民社會的道路還很漫長”。
此種處境和現狀,雖然相當令人堪憂,但同時我們又不得不承認,它的生成和出現本身其實並不是突兀、孤立的——而是更廣闊的社會關係失衡,也即國與民之間關係失衡環境下的一種必然產物。筆者以爲,這種失衡突出表現在以下兩點——
其一,在社會財富、資源的佔有和控制上,國與民關係的失衡。據耶魯大學管理學院教授陳志武此前的研究推算,2007年,在中國的財富結構分佈中,全國城鎮居民的總資產僅爲27.6萬億元,反而政府所擁有和控制的資產加上財政收入、土地資產、國企資產等,總計高達88萬億元,佔全部社會總資產的76%以上(《經濟觀察報》6月19日)。在這種大的財富資源分佈結構之下,“80%捐贈流入政府財政專戶”當然不足爲怪。
具體到地震慈善捐贈,一方面,很多捐贈本身就是以體制內的方式實現和完成的——捐贈者和捐贈的組織者以及捐贈的接收管理者均完全處於體制內,整個過程原本就無須與政府之外的民間社會發生多少關係;另一方面,即使外部純民間的慈善捐贈,也不得不納入政府體制內既有的強大資源控制體系中來,由政府統一分配。
其二,在權力(利)層面,國與民關係的失衡,也即權力強勢而權利弱勢。在現代社會,如果說各種政府組織機構,是權力的主要載體的話,那麼,民間性公益組織、社團,就是權利最直接具體的表徵了。因此,一個權利充分張揚、受尊重的社會,必然是一個民間組織發達、活躍的社會。這正如清華大學團隊專家所指出的:“一個社會有一羣能夠自我管理自我運作的民間組織,這是公民社會的重要內容。”反之,一個權力十分強勢,管得過寬過死、甚至無孔不入的社會,必然是一個權利相對孤弱、民間組織嚴重發育不良的社會。遺憾的是,目前我們所處的正是一種權力強勢權利弱勢、國強而民弱的狀況。
據研究者保守估計,目前中國的非政府組織實際已達300萬家,但經民政部門登記在冊的民間組織僅約40萬家。這表明,一方面,大量事實上的民間組織因受制於嚴苛的登記管理制度——如民間組織在登記時須有“業務主管單位”,也即必須找一個官方機構作爲“婆婆”,而不得不被動地處於非法、邊緣化的生存狀態;另一方面,現有的那些被合法登記的民間組織,事實上並不是嚴格純粹意義上的民間組織,而是政府機構“主管”之下,具有濃厚權力色彩的半官方組織。顯然,在這裏,權力與權利的基本法治關係,不僅失衡且有顛倒之虞——不是權利派生權力、權力附屬於權利,而成了權力生成權利、權利依附權力。
最近,河南省滎陽市一聲令下,宣佈要打造“慈善城市”——在全市設立1000個慈善組織,並由政府官員兼任負責人,可謂這種“國強民弱”格局的一個最新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