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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後駕駛機動車
一律扣證(駕駛解凍車的暫扣兩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300元罰款;駕駛營運車輛,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罰款)
醉酒駕駛
一律依法拘留15日
一年內兩次醉酒駕駛
一律吊銷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駕駛證
營運駕駛人一年內兩次醉駕
一律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駕駛證
酒後駕駛屢教難改成頑疾,8月4日,杭州17歲少女馬芳芳死於醉駕;8月6日,上海嘉定發生醉駕寶馬車撞死4歲兒童案……針對近日連續發生的酒後駕駛惡性交通事故,昨日,公安部召開了全國嚴厲整治酒後駕駛交通違法行爲電視電話會議,記者從會議上獲悉,公安部將重拳出擊打擊酒後駕駛行爲。
據瞭解,從今日開始,全國公安交警部門將開展爲期兩個月的整治酒後駕駛違法行爲專項行動。醉酒駕駛者一旦被查,一律依法拘留15日。
廣東酒駕激增近四成
據統計,截至7月,今年廣東省公安交警部門共查處飲酒駕車9573人次,醉酒駕車2036人次,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了37.96%和5.99%。今年1~7月,全省共發生因酒後駕駛導致的道路交通事故334起,造成73人死亡,355人受傷。交警部門介紹,雖然交警部門加大了查處力度,但酒後駕駛違法行爲仍屢禁不止。
民警敢說情追究領導責任
在全國嚴厲整治酒後駕駛交通違法行爲電視電話會議上,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說,從8月15日至10月15日,全國公安交警部門將開展爲期兩個月的整治酒後駕駛違法行爲專項行動,各地公安交警部門打擊酒後駕駛行爲要“零容忍”。在整個專項行動期間,公安交警部門將對酒後駕駛行爲從嚴、從重處罰。“對於酒後駕駛行爲就要做到四個‘一律’”,劉金國解釋,四個“一律”就是: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律扣證(駕駛解凍車的暫扣兩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300元罰款;駕駛營運車輛的,暫扣3個月機動車駕駛證,並處500元罰款);醉酒駕駛的,一律依法拘留15日;一年內兩次醉酒駕駛的,一律吊銷駕駛證,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駕駛證;營運駕駛人一年內兩次醉駕的,一律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駕駛證。劉金國還表示,對於組織參與飆車的違法行爲,要根據治安處罰條例進行嚴格查處。
會議上,廣東省公安廳副廳長邱瑞頤還補充道,廣東警方除了按照公安部的四個“一律”對酒後駕駛行爲進行查處外,還將增加一個“一律”,即凡發現公務員酒後駕駛機動車的,一律將名單抄送到當事人所在地紀委。在行動期間,凡是遇到民警說情的,除追究其個人責任外,還將追究其領導責任。
酒駕處罰分值或提高
針對酒後駕駛,除嚴厲打擊外,公安部門還將和有關部門協調,加大對酒後駕駛違法行爲的制度建設。公安部副部長劉金國說,公安部門將研究提高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違法行爲的交通違章計分分值;從嚴把握酒後駕駛標準;和有關部門展開立法調研,加大對酒後駕駛行政和刑事處罰力度。
省公安廳交管局工作人員表示,餐廳、娛樂場所一直是酒後駕車交通違法行爲的誘源處,省公安廳交通管理局要求各地交警部門把握酒後駕車交通違法行爲發生規律,在飯店、餐館、酒吧、娛樂場所周邊科學部署警力,加大查處力度。城市要在酒後駕車易發的20時至21時,醉酒駕車易發的23時至次日2時,組織必要的警力開展統一查處行動。
浙江每天仍有
400多人酒駕被查
據新華社電記者昨日從浙江省公安廳交管局獲悉,浙江省自實行嚴重交通違法行爲5條常態嚴管措施以來,一週內全省共查處酒後駕駛3429起,因醉酒駕駛拘留210人,其中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抄告同級紀委的15人。
在如此大規模的高壓嚴管態勢下,每天查處的酒後駕駛仍有400多起,足以說明酒後駕駛在現實生活中是個頑症、多發症。
酒駕寫進刑法引熱議
公安部門建議在刑法增加醉酒駕駛罪。有法律界人士表示,酒後駕駛應該收入刑法,以嚴苛法律遏制嚴重後果,也有法學教授表示,酒駕處罰非萬不得已最好別改。
律協專家:
以嚴苛法律遏制嚴重後果
廣州市律協刑事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鍾聞東表示,按照現有法律,醉酒駕駛導致事故是納入交通肇事罪的,而交通肇事罪屬於過失犯罪。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對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比如是因爲行爲人嚴重不負責任,不顧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造成惡劣影響的,或者由於玩忽職守造成的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也就是說,只要不是因逃逸緻人死亡的,這種過失犯罪的起刑點和量刑最高點都比較低。但問題是,交通肇事可能造成非常嚴重的後果,乃至於羣死羣傷,而其中很多都是因爲酒後駕車。而且,公衆中有一種不安全感,就是擔心有人利用交通肇事屬於過失犯罪的特點,進行故意犯罪。例如,明明有預謀要撞死人的,故意在開車前喝酒,造成醉酒交通肇事的假象。只要沒有逃逸緻人死亡,那頂多也就判個七年。
“基於此,我認爲增加醉酒駕駛罪這種觀點是有一定道理的。”鍾聞東說。這是用一種嚴苛的手段來阻遏可能發生的嚴重後果。
法學教授:
非萬不得已最好別改
中山大學刑法教授聶立澤認爲,刑法是社會管理的最後一道防線,不到萬不得已,能夠不改變的儘量不要改變。他建議,即使考慮加入“醉酒駕駛罪”,在修改刑法之前也有做一次全國性的調查,看看醉酒駕駛造成嚴重後果的比例到底是多少。因爲只有當比例很大,已經到了社會無法容忍的地步,行政法規處理不了了,才需要考慮修改刑法。
醉駕一次
保費或漲30%
近日,公安部門表示,將和有關部門協調,將酒後駕駛引入個人銀行誠信系統,保險系統。其實酒駕和車險費用掛鉤已經被多次討論了,昨日,平安保險的劉經理說,目前,公安部門和保險公司的聯網系統正在建設中,一旦推出保險公司在承保時都能第一時間查詢車主是否有酒駕歷史和其他交通違法行爲。究竟醉駕如何影響車險保費的浮動,相關部門沒有給出明確指示。業內人士估計,醉駕屬於違法違規行爲,出險一次有可能要提高至少30%的保費。
廣東省社科院研究員溫憲元認爲,將酒駕納入銀行記錄以及提高車輛保險費率等措施,均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因爲無論從行政上還是法律上,銀行和保險公司均不具有執法權,這兩者只能是一種軟性約束,缺乏剛性。再者,我國銀行信用體系本來就不健全,約束力更加值得懷疑。“如果賦予銀行和保險公司剛性權力,那就變成誰都可以管你一下。”溫憲元說,該措施還可能導致訴訟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