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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3日,湖北省黃岡市原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操尚銀(副廳級)受賄案在湖北省漢江中級法院開庭審理,根據檢察機關的建議,當日庭審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
檢察機關指控,1995年至2008年,操尚銀在擔任黃岡市交通局局長、鄂黃長江大橋開發公司總經理、黃岡市副市長、黃岡市市委常委、統戰部長、總工會主席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先後74次收受或索要款物合計人民幣149萬餘元,港幣5萬元,美金1000元。公訴人還指出,對於經操尚銀主動點撥、要求後行賄人送出的款物總計22萬餘元人民幣,依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應認定爲索賄所得。
操尚銀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但對於是否具有索賄情節,操尚銀進行了辯解,稱只是向行賄人提了“贊助一點錢吧”、“你幫4萬元”、“送芙蓉王煙”等話語,認爲其主觀上沒有索取的故意。
操尚銀在接受湖北省紀委審查期間,在辦案機關已掌握其收受他人60餘萬元現金的同時,主動交代了其他的受賄80餘萬元的犯罪事實;在省紀委審查期間,主動退出違法違紀所得222萬餘元。這些法定、酌定從輕量刑情節,公訴人在公訴意見和答辯中均客觀認定。此案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