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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平均分割共有存款兩萬元,並由男方按月給付女方租房幫助款。可離婚後,男方全然不顧自己立下的承諾,不僅聲稱沒有存款,而且提出租房幫助款屬於贈與,可以不給。昔日夫妻爲此對簿公堂。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爲,離婚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判決男方給付女方共同存款1萬元及相應租房幫助款6300元。
青年夫妻小劉和小魏於2007年6月在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1、雙方共有存款兩萬元,雙方協商離婚後各有一萬元的支配權。但男方小劉由於經濟原因暫時不能給付。離婚後一年付清,以銀行轉賬、匯款的形式給付。2、由於小魏工作不穩定,報酬不高,離婚後需要租房居住。雙方協商小劉每月給小魏300元至小魏有能力負擔爲止。以銀行轉賬、匯款的形式給付。”然而辦完離婚手續後,小劉既沒有如約將1萬元分給小魏,也沒有給小魏租房幫助款。小魏一氣之下將前夫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支付欠款1.63萬元。
小劉對此也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他認爲,租房幫助款屬於贈與,可以給也可以不給,另外,小魏要求的1萬元,雖然離婚協議中寫着有兩萬元共同存款,實際根本沒有這筆錢,錢都在小魏處存放,所以不同意小魏的訴求。
結合案情,法院認爲,原、被告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對家庭共同存款及雙方離婚後被告給予原告租房幫助款達成協議,該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應按協議書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被告抗辯稱並無共同存款兩萬元,但其在離婚協議中已明確了這筆款項,亦承諾在離婚後一年內給付原告1萬元,被告就該抗辯沒有向法院提交證據,所以不予採信。被告稱答應給原告的租房幫助款是屬於贈與,而雙方所簽訂離婚協議書非贈與合同,而是在離婚協議書中的約定,所以被告該項抗辯理由,亦不予採信。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律鏈接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