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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雙方離婚時達成協議,房子歸女方,各款相抵女方需給男方17萬元。女方隨後以男方隱瞞房產、離婚協議失公平為由拒付,並要追討已付部分款項。男方將女方告上法庭,法院認為,女方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另案訴訟,支持了男方要求前妻還錢的訴訟請求。
本市男子張某與妻子劉某2007年9月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共有的一套坐落在本市河東區的單元房,作價48萬讓與女方,女方補償男方24萬元。離婚後11歲的兒子跟女方一同生活,男方一次性給付7年撫養費共計5.9萬餘元。兩款相抵,女方給付男方18萬餘元。
之後,二人又約定男方只收取女方17萬元,劉某先付5萬元作為定金,待張某協助劉某將房產證更名後,45天內(即2007年11月前)劉某付清餘款12萬。
今年7月,張某因一直沒收到餘款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前妻還錢。
法庭上,劉某承認12萬元房補事實存在,但表示自己現在已經下崗,沒有能力給付。劉某說,最近從朋友處得知張某曾背著自己於2007年6月買過一套住房,該房購買於二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且為一次清付款,自己是在被前夫欺瞞的情況下簽訂了不公平的離婚協議,所以她不但不需要還錢,還要將先期付給前夫的5萬塊錢和撫養費折抵的房款5.9萬元一並要回。
庭審中,法院明示劉某,可在法定期限內就其關於丈夫隱瞞住房以致離婚協議失公平的主張另案訴訟,但劉某未在法定期限立案主張權利,因此法院對其所述不予考慮。
河東區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原、被告雙方為協議離婚,二人應該按照協議內容履行各自的義務,遂一審判決劉某一次性給付張某12萬元,考慮到其撫養子女且目前沒有工作的實際狀況,酌定付款時間為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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