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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娘子出走住進前男友家
法院支持離婚拒絕男方要求返還彩禮
東麗區一對新婚夫妻剛結婚,新娘子就拒絕過夫妻生活,還離家出走到前男友家。丈夫遂提出離婚,並要求女方返還婚前收下的6萬元彩禮。但由於不能滿足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條件,該項訴求沒有得到法院支持。
2007年12月,認識了一年的小柴和小王登記結婚了。婚禮前,按照當地風俗,男方通過介紹人給付女方彩禮6萬元。今年4月,兩人舉辦了婚禮。據小柴稱,舉辦婚禮後,小王找理由拒絕與他過夫妻生活,之後沒幾天就離家出走,竟落腳在前男友家。
5月,小王起訴要求離婚,因爲不承認曾收到彩禮,小柴沒同意離婚。現小柴起訴離婚,要求小王返還彩禮6萬元。小王同意離婚,但否認收到過6萬彩禮,稱只收到3萬元,且用於婚後購買生活用品。
由於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法院經調解無效,准許兩人離婚,並按照“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後共同財產雙方平分”的原則分割了財產。至於小柴主張的6萬元禮金,法院認爲,因婚後兩人共同生活,且小柴提供的證據不能證實因給付彩禮而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故其主張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返還彩禮的條件,對於該主張,法院沒有支持。
新聞鏈接
返還彩禮的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從上述規定來看,雙方當事人領取結婚證並同居生活的,只有給付禮彩行爲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才符合法定的返還彩禮條件,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