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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獎勵制度是我國科技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的尊重知識、尊重人才方針的具體體現。
新中國成立初期,黨和政府就十分重視科學技術獎勵工作,科技獎勵體系雛形初顯。1950年8月至1955年8月,國家先後頒佈了3個科技獎勵條例。但在10年動亂期間,剛起步的國家科技獎勵事業被迫中斷。
1978年3月18日,全國科學大會在北京召開,我國再次迎來了科學的春天。會上對7657項科技成果進行了隆重表彰,標誌着我國科技獎勵制度的恢復。此後5年間,我國科技獎勵制度開始了重建的步伐:重新頒佈了多項條例,恢復了國家發明獎,正式設立國家自然科學獎,一大批科技成果獲得不同程度的獎勵。
改革開放後,我國科技獎勵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時期,有了更寬闊的視野和更豐富的內涵,開始更多地依據科技和經濟社會的發展,來引導科技創新的方向。而這一原則,也成爲我國科技獎勵工作一直延續至今的基本精神。
針對當時我國科技發展以引進先進技術和跟蹤國外發展爲主的特點,爲推動行業的科技進步和科技與經濟的緊密結合,鼓勵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二次創新,1984年,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設立。1987年,國家科技進步獎中增列“國家星火獎”(後於1999年停止),獎勵在發展農村經濟和鄉鎮企業中做出創造性貢獻的科技成果。
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設立,獎勵對中國科技事業做出重要貢獻的外國公民和組織。
1999年,國務院對國家科技獎勵制度進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發佈了《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後於2003年修訂),國務院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包括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條例規定,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國家設立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社會力量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在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1999年,科技部發布實施《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後於2004、2008年兩次修訂),對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及組織、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評審機構、推薦工作、評審程序、異議及其處理、授獎等事項做出了規定。同年,科技部還發布實施了《省、部級科學技術獎勵管理辦法》《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後於2006年修訂),鼓勵並規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行爲。
2003年,科技部又發佈實施了《關於受理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規定》。至此,一個相對完整、層次鮮明、管理規範、導向明確的國家科技獎勵體系基本成形,我國科技獎勵基本形成了一個“國家科技獎‘少而精’、省部級獎和社會力量設獎健康有序發展”的新局面。
改革開放30年來(1978-2008),國家共獎勵科技成果15169項(不包括1978年全國科學大會上授予的7657項),其中國家自然科學獎910項,國家技術發明獎3836項,國家科技進步獎10354項;授予14名我國著名科學家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授予54名外籍專家和1個外國組織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准予登記的全國性社會力量設獎已達196項(後註銷9項)。獲獎項目的時代特色鮮明,是我國當時科學技術水平和政策的鏡像。
新世紀以來,國家科技獎勵把推動自主創新擺在突出位置,國家自然科學獎和國家技術發明獎重視加強對原始性創新成果和尖子人才的獎勵,國家科技進步獎重點獎勵系統集成的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促進科技與經濟社會的緊密結合。
60年來,我國的綜合國力尤其是科技實力有了飛躍發展,這其中離不開科技獎勵制度的貢獻。在引導科技發展方向和創新模式、激勵和表彰科技創新人才、促進社會進步和國家發展的道路上,科技獎勵工作還將繼續結出累累碩果,在共和國發展史上留下光輝的印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