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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謊作爲一項通用高科技雖然已被世界上50多個國家廣泛應用,但是測謊鑑定結論在司法上的證據能力卻頗受爭議。特別是測謊技術能否在民商事訴訟中作爲證據的爭議更是交鋒激烈。
有人認爲在民商事訴訟領域不應當使用測謊技術,理由是:測謊結論不是法定的證據以及測謊結論本身存在不穩定性。
也有人認爲在民商事訴訟領域可以承認測謊鑑定結論的證據能力。因爲在民商事訴訟中,當事人的訴訟處分權不像刑事訴訟中那麼有限,他們可以遵循意思自治原則處分自己在訴訟中的權利,在雙方同意接受測謊鑑定的情形下,結果正確,則可以認定事實,得出公正判決。即使鑑定結論與事實真相是不相符合的,也即出現了差誤,那麼該結論也由於雙方當事人同意測謊的自願性而成爲擬製事實。這是正常的司法程序無法作出事實認定時,雙方當事人爲一個“說法”而自願承擔的代價。
8月22日上午,江蘇省徐州市睢寧縣人民法院能容納200多人的大法庭座無虛席。一起簡單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因爲之前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測謊”而引發了徐州當地各界的高度關注。記者在現場看到,旁聽人員中,除了徐州市11個區縣法院的有關負責人外,還有來自睢寧縣的20多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10多位村鎮代表。
現場目擊
測謊結論引入法庭質證
9點15分,審判長施巍峯宣佈庭審開始。
原告彭增權向法庭宣讀了民事訴狀:原告經常賣水稻給被告睢寧縣禮洋食品加工廠。至2008年3月,被告累計欠原告水稻款19000元,並寫下欠條一張。2008年3月30日,原告之妻王翠華持欠條去要錢時,被告張淑玲(系食品加工廠投資人魏禮陽妻子)支付了4000元,將前款欠條收回,又另寫了一張15000元的欠條。同年5月初,外出打工的原告回家後,到被告處要錢,被告卻告訴他欠條雖未收回,但錢已經被其妻王翠華要回。
被告則在法庭上答辯說,在4月1日下午3點左右已經將錢全部付給了王翠華。
法庭進入到舉證質證環節後,審判長當庭用大屏幕展示了該廠財務室的部分照片,被告張淑玲則根據照片仔細地回憶了還錢給王翠華的整個細節,並提供了6名證人見到雙方交接錢款的相關書證。但原告不認可證人的說法,認爲證人證言的表述有的很模糊,還有一些矛盾,存在一些猜疑、推斷的語言。
雙方在法庭上出現了各執一詞、勢均力敵的場面。
被告代理人隨後向法庭宣讀了一份2008年8月29日在法院的一份談話筆錄,內容爲原告及其妻子王翠華自願接受測謊,並同意法院以測謊結論作爲定案的依據。2008年9月1日,該案合議庭在評議後,作出了委託鑑定的決定,並正式聯繫了位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的公安部心理測試中心,對雙方進行測謊鑑定。2008年11月11日,該中心作出了測謊鑑定結論的書面報告。
在這份《心理測試報告》中,被測試人張淑玲、王翠華的情況爲“身心正常”,結果爲:檢測到張淑玲、王翠華的記憶中“曾還過15000元、欠條忘記要了等相關信息”,傾向認爲“張淑玲極有可能還了15000元,但欠條忘了收回”。
針對這個不利於原告的測謊鑑定結論,在法庭上,原告及其代理人堅決表示,測謊在訴訟法中不能作爲法院定案依據。
在徵求合議庭成員意見後,審判長當庭傳喚了王翠華出庭接受法庭詢問和原被告質證。雖然王翠華表示整個測謊過程是自願而且公正的,但她以不知道後果、不懂法律爲由,不承認收到了錢。
隨後,合議庭審判員、陪審員先後對王翠華進行了詢問,但沒有在實質性問題上得到有關王翠華撒謊的有力印證。
整個庭審一直持續到了11點多,合議庭隨後宣佈了休庭。
意見不同
可否成爲“定案”依據仍懸疑
休庭後,記者旁聽了參加庭審觀摩的人大代表的“閉門評審”座談會。在出席座談的12位縣鄉人大代表中,11人都支持原告勝訴,理由是欠條是最有力的書證,而作爲一家企業,在財務管理上出現了疏漏,也應當承擔敗訴的責任。其中,3位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對“測謊結論”是否可以作爲該案的定案依據提出了意見,而另外9位人大代表則幾乎沒有提到有關測謊的任何問題。
記者隨後瞭解到,在回收的64份民意調查表中,支持原告的爲25人,其餘39人則表示了支持測謊結論的看法。
“測謊程序的啓動完全是根據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進行的。從同意測謊到正式進行測謊的兩個多月期間,原告完全有時間‘反悔’。”合議庭審判員介紹說,心理測試報告雖然“僅供參考”,但傾向於王翠華撒謊的“結論意見”則十分明確。
據悉,由於當事人雙方都不願意調解,該案最終只能以判決結案。這起在庭審質證中引入“測謊結論”的特殊案件將如何判決,本報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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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法無據≠機械禁止“測謊入證”待規範
據記者瞭解,目前三大訴訟法的確沒有支持“測謊入證”的法律依據,有關測謊結論的法律適用問題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也存在很大爭議,但一個不爭的事實是,“測謊”已經從原來僅僅是公安機關用於偵破案件的重要輔助手段,發展爲越來越多地運用於民商事案件的審判實踐中。
據透露,在徐州市,自2004年第一起案件運用了“測謊”鑑定來評判案件後,從2005年起到2009年8月,先後共有78起案件進入了測謊鑑定程序。
“第一個吃螃蟹的人”
2004年6月,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的上訴案件。原告王旭文拿着一張被告苗麗簽名的15萬元借據複印件到法院起訴。王旭文稱,之前雙方發生糾紛,警方介入後,在詢問中,苗麗當場將借據撕成了四五片,後原告自己不慎將借據原件丟失。一審法院以苗麗無充足證據和理由否認其借款的事實爲由,判決苗麗敗訴。
“在上訴中,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但原告將原件丟失的表述,也存在着很多疑點。”主審該案的徐州市中院民二庭審判員袁曉非回憶說,在苗麗的請求下,法院徵得王旭文的同意後,委託了四川金盾物證司法鑑定中心對兩人進行了“測謊”。
在一個相對封閉的單獨空間裏,測試專業人員首先進行了被測試人行爲能力是否正常的測試,後又結合案情對兩人分別進行了測試。先前信誓旦旦的王旭文因爲分數爲“-13”沒有獲得通過,王旭文隨即表現出了明顯的“心神不寧”。袁曉非回憶說,回到徐州後,王旭文再也沒有露面,法院判決他敗訴後,他也沒有提起上訴和申訴。
“當時是第一個吃了‘螃蟹’,因爲民訴法並沒有可以認定測謊結論爲‘證據’的法律規定。”袁曉非說,但把測謊結論引入審判實踐,的確可以給法官的“心證”給予明確的“信號”,乃至作爲重要的參考。
測謊揭穿虛假訴訟面紗
記者瞭解到,測謊運用於司法活動,特別是刑事案件偵破,其實已有近百年的歷史,其最重要的科學依據來自於心理學。因爲人在說謊時,會不由自主地產生心理壓力,這些壓力又會引起諸如心跳加快、血壓升高、手掌出汗、呼吸速度和容量略見異常等主觀意志無法控制的生理現象。測謊儀就是記錄這幾種數據,並以此爲依據判斷被測對象是否說謊。目前,在刑事偵查領域,測謊技術的成熟運用,已得到了普遍的認可。
但是,不瞭解測謊技術發展現狀的人,很自然就會聯想到諸如“鑑定技術是否科學”、“被測謊者存在閱歷、社會經驗、環境影響等差別”等等問題,同時也會對測謊結論的科學性存在着“懷疑”。
對此,徐州市中院民二庭庭長劉慎輝認爲,“並不是要將測謊結論作爲刑事判決的依據,而是作爲一種有效的偵破手段,爲最大限度的‘還原真相’提供重要的參考。”
據劉慎輝介紹,面對目前越來越多的“虛假訴訟”,“測謊”發揮了重要作用。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在民商事審判領域引入“測謊”,有很多正面意義。
案件到了法院,總有對立的意見,而一些證據要麼存在着證明力“乏力”而“含糊不清”的情況,或者因“勢均力敵”而一時“難辨真假”,即使法官通過“察言觀色”而多少有了一些“心證”,但判決時卻同樣面臨着法律適用問題。民二庭審判長杜演文認爲,在審判實務中,只要堅持啓動測謊鑑定程序“從嚴把關”的審批環節,在雙方當事人均“自願接受”的前提下,可以最大限度地加強法官“究竟誰是撒謊者”的“心證”。
在很多案件中,測謊結論甚至成了成功調解案件,讓當事人息訴息訪的“利器”。杜演文給記者講述了他辦理的一個案件。
原告魏哲學手持一張厲思雨打給他的欠下了3.68噸鑄鐵的欠條到法院起訴。在審理中,厲思雨辯解說兩人是合夥關係,因爲其他人共同欠了兩人的貨款,後將鑄鐵堆放在他的院子中用於抵債,欠條則是作爲會計的魏哲學用來記賬的方式。
杜演文說,如果按照欠條判決厲思雨敗訴,法律上或許沒有問題,但卻無法達到息訴服判的效果。
在不久進行的測謊中,魏哲學順利通過測試,而厲思雨則在測謊中心理壓力反應異常,而且有較強的反測謊行爲。在得知對他十分不利的測謊結論後,原來“聲色俱厲”的厲思雨很快表示願意和原告調解。杜演文說,該案從一審到二審持續了近兩年,但卻在測謊鑑定後一個多月達成了調解協議,從中可以看出,測謊技術在民事案件中確實可以起到“辨別真僞”的作用。
三大訴訟法均無明確法律依據
記者瞭解到,對於測謊是否可以作爲定案依據這個問題,在目前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法中,的確都沒有具體的條文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證據形式有7種,分別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最高人民檢察院1999年9月《關於CPS多道心理測試鑑定結論能否作爲訴訟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覆》中也明確:測謊鑑定結論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鑑定結論不同,不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種類。檢察院在辦理案件中可以使用其幫助審查、判斷證據,但不能將測謊鑑定結論作爲證據使用。
此外,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鑑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主要認可了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和聲像資料鑑定,但不包括心理測試。
“在民事審判領域,目前從最高院到省高院,都沒有一個司法解釋或證據規則涉及到‘測謊入證’的問題。但是,從1999年到2009年已有10年,測謊技術在發展,鑑定人員職業素質也在提高,而且全國很多法院在實踐中已經有不少使用測謊輔助審判的成功案例。”徐州市中院立案庭副庭長單雲娟則認爲,將測謊作爲法官裁量的“輔助手段”,並不違背最高檢1999年批覆的精神。
但單雲娟同時說,要注意防止在民商事審判中出現測謊氾濫化的傾向。
“測謊儀可以比作是醫生用來診斷病症的‘CT掃描透視技術’。如果不慎重使用,勢必會讓法官形成‘通過其他證據的認定較難,而測謊則很容易’的依賴心理,久而久之,則演化成其他證據證明手段的‘蒼白無力’。”劉慎輝認爲,除了對目前的測謊鑑定機構進行“從嚴規範”,嚴把“行業准入關”之外,較爲穩妥的方式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規定,對測謊運用於民商事審判實踐進行較爲詳細地引導和規範。
據悉,徐州市中院爲此於近期進行了調研,其中,“非經當事人申請,法院不得啓動測謊程序”、“法院及時對測謊進行審查”以及“測謊結論可以加強或者削弱當事人陳述和證人證言的證明力,但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等,已經取得了較爲一致的認識。
劉慎輝也認爲,測謊結論不能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惟一證據,但可以作爲與待證事實存在間接聯繫的證據,在與其他證據相結合、形成一個比較一致的證明體系時,可以發揮其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