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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
近年來,儲戶存款在ATM櫃員機被盜取案件屢有發生,在索賠問題上,儲戶往往會遇到很多困難。近日,東莞市民張先生被盜取的鉅額存款則被法院判決由銀行來埋單。
張先生在某銀行東莞分行一個ATM機上存款時,銀行卡信息被盜取,7萬多元存款被兩名男子分19次轉賬和提現。張先生將某銀行東莞分行告上法庭,索賠損失。近日,法院一審認爲,銀行未能識別僞造的儲蓄卡,對ATM櫃員機疏於管理,給儲戶造成財產損失,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
法院一審判決某銀行東莞分行支付張先生存款74400元及利息,雙方都沒有提出上訴。
法院此次判決結果引起法律界廣泛關注,律師稱此次判決具有示範意義。銀行界人士認爲,法院判決銀行敗訴將促使銀行界重新思考對儲戶財產的保全責任。
案發:7萬餘元存款不翼而飛
東莞市民張先生今年4月10日晚8時持銀行卡到某銀行東莞市新基支行附近的ATM櫃員機存了一筆錢。
3天后,張先生卻發現銀行卡中的存款竟然少了74400元,而張先生並沒有取過錢。4月11日晚7時,張先生向東莞市公安局東城分局樟村派出所報案。
公安機關偵查瞭解到,張先生在ATM櫃員機上存款3小時後,有兩名不明身份男子利用張先生銀行卡密碼信息對存款進行了轉賬和提現。4月11日晚上,張先生的存款再次被這兩名男子盜取。
偵查:
兩男子僞造銀行卡盜款
警方調取ATM櫃員機的監控錄像資料,錄像顯示,今年4月10日晚7時28分左右,有兩名男子在某銀行新基支行外的ATM機上安裝了不明物體。一個小時後,張先生使用這臺ATM櫃員機存了錢。
僅僅一天時間,這兩名男子利用盜取的張先生銀行卡信息僞造了一張銀行卡,通過ATM機分19次將張先生的存款進行轉賬和提現,其中被轉賬金額爲34400元,被提現金額爲40000元。
張先生認爲,銀行沒有盡到保全義務,於是一紙訴狀將銀行告上東莞市第一法院。
爭論:
銀行是否應負責任
庭審時,張先生表示,在ATM櫃員機上取款的兩名男子並非他本人所委託,自己的儲蓄卡也從來沒有丟失或轉借過他人,儲蓄卡的密碼也沒有向別人透露過。
銀行認爲,公安機關尚未破案,張先生所稱的被他人僞造銀行卡將賬戶內款項支取及轉賬的事實,並未被司法認定,因此並不足以證明張先生所稱的事實。
法院認爲,根據儲蓄合同的性質,銀行負有保證存款人儲蓄卡內存款安全,併爲存款人保密的義務,同時,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識別僞造的存摺、儲蓄卡等,也是銀行應盡的合同義務。
判決:
銀行承擔全部責任
法院審理認爲,張先生案發後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可以認定案涉存款被他人取走或轉賬是他人僞造儲蓄卡盜取了存款的事實。
法院表示,銀行未能識別僞造的儲蓄卡,對ATM櫃員機疏於管理和維護,未能及時檢查、發現、拆除犯罪分子安裝的不明設備,致使ATM櫃員機成了隱藏犯罪分子作案工具的場所,給儲戶造成安全隱患及財產損失,應承擔全部違約責任。近日,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銀行支付張先生存款74400元及利息。雙方均未上訴。
案件討論
主審法官:關鍵看儲戶是否存在過錯
本案主審法官王俊告訴記者,法院以前也審理過類似的ATM櫃員機存款被盜案件,“大多判處雙方都有責任”。本案之所以判處銀行負全部責任,王俊說,與以往案件最大的區別在於,本案證據顯示張先生在存款被盜過程中並不存在過錯。
王俊舉例說,以往出現過犯罪分子通過“拍肩膀”等方式吸引儲戶注意,然後趁機盜取銀行卡信息,或者是銀行方面在櫃員機附近有明顯的提示性語言,而儲戶沒有留意導致銀行卡信息被盜,“這種由於儲戶過錯導致的損失,儲戶要負主要責任”。
業界人士:
銀行應重新思考對儲戶財產的保全責任
昨日下午,一名不願透露姓名的銀行界人士告訴記者,他已經聽說了這個案件,法院的判決結果令他十分意外。
這位業界人士表示,ATM櫃員機遍地開花,日常維護工作一直以來都是各大銀行管理上的難點,儘管銀行方面加強了對ATM櫃員機的監控,但不可能面面俱到。
“目前能夠做到的就是在ATM櫃員機旁邊貼上提醒告示,提醒儲戶保護好自己的儲蓄信息”。他說,至少此案對銀行界是一個提醒,“促使各大銀行加強對儲戶財產保全的力度”。
律師視角:
此案具有指引性的象徵意義
廣東漢章律師事務所律師葉玉斌說,他贊同法院對此案的判決結果,“銀行方面沒有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葉玉斌說,目前很多牽涉到ATM櫃員機的案件,有的是判儲戶敗訴,有的是雙方都承擔一定責任,此案判決銀行負全部責任“具有指引性的象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