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因與同事產生矛盾,一女子爲泄憤竟到對方家門口公開辱罵,結果被同事告上法庭。日前,河東區法院審理後,認定該女子的行爲侵犯了其同事名譽權,判令其在原告居住的小區範圍內書面賠禮道歉。同時,原告提出的精神損害賠償訴求,因未造成嚴重後果,未得到支持。
張某和韓某同爲本市一家保險公司的職員。據張某稱,2008年9月初,韓某因猜忌張某對其工作業績有影響而在同事間散佈張某人品不好的言論,進而在公共場所公開辱罵張某是小人等。9月中旬,在單位領導介入處理時,韓某又告訴單位領導說張某曾在職場騷擾她,並揚言要讓張某身敗名裂。同年9月26日下午,韓某假冒張某單位主任強行進入張某家未果後,在張某家樓下指名道姓地辱罵張某及其家人,並直接導致張某岳母冠心病突發,暈倒在現場,後經搶救脫險。張某認爲,韓某的侮辱、謾罵和挑撥行爲給其名譽造成了極大損害,致其社會評價降低、家庭不和、客戶退保,影響極爲惡劣,並且已無法正常工作和生活。憤怒之下,張某將韓某告上法庭,要求韓某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以書面形式賠禮道歉、恢復名譽,並賠償張某精神損失費、客戶退保損失等計1.8萬餘元。
對於張某所述情況,韓某並不認可。韓某稱,她與張某不屬於同一個業務區域,二人之間不存在利益關係,因爲張某曾經騷擾她,所以纔到張某家中評理。
結合上述事實,法院認爲,原、被告是同事關係,如雙方產生矛盾應溝通解決或通過合法正常途徑解決,被告在原告居住的小區公開辱罵原告,應當認定被告該行爲對原告名譽造成傷害,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對該行爲應當向原告賠禮道歉。關於原告主張被告在單位也有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爲一節,原告提供二位證人證言,但證人未出庭,故對原告該主張不予採信。原告主張經濟損失8180元,稱系因被告辱罵原告的原因而造成客戶退保的損失,因提供的證據只能證明客戶退保,不足證明系因被告原因造成退保。原告主張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因侵權致人精神損害,但未造成嚴重後果,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一般不予支持。被告在原告小區樓下辱罵原告的行爲雖侵犯了原告的名譽權,但未造成嚴重後果,故對原告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不予支持。由此,法院判決自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韓某在張某居住的小區範圍內向張某提出書面的賠禮道歉,且經法院審查認可;逾期韓某未履行該義務,法院將採取公告方式將判決主要內容和有關情況在張某居住的小區內公告,費用由韓某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