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吳家老夫婦均年過六旬,兩年前兒子不幸去世。此後,老兩口與兒媳鬧矛盾,雙方長期不來往。日前,老兩口告上法庭,要求享有對14歲孫女的探望權。因無法律依據,一審被駁回起訴。
原告吳家老夫婦訴稱,孫女是他們從小帶大的,資助其上幼兒園、小學,更長期為兒子一家三口提供吃住。現在兒子不在了,孫女得認祖歸宗。故訴請法院判令:二原告享有對孫女的探望權,被告兒媳李某履行協助二原告探望孫女的義務,並承擔本案訴訟費。
被告李某辯稱,丈夫去世後,二原告曾起訴索要買墓地的錢,雖然債務糾紛現已解決,但期間二原告把孩子從家裡趕出來,對孩子造成了傷害。被告沒有反對孩子去看爺爺奶奶,但事已至此,已無見面的必要,孩子不願意見面,自己也勉強不了。
河西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經查,被告沒有禁止二原告探望的行為。探望權指父母對子女的探望,二原告請求探視孫女雖在情理之中,但無法律依據,故法院不予支持。二原告應加強與被告的溝通,從有利於孩子身心健康出發,建立良好的家庭氛圍。故一審駁回二原告訴請,訴訟費80元由二原告負擔。
法官說法
隔代探望無法可依
《婚姻法》第38條規定,探望權是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基於父母子女關系這種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只能由其本人行使,其他任何人無權代理。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