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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商務委制定的《天津市特色商業街區管理規範》(簡稱《管理規範》)日前出臺,對本市特色商業街區管理技術的術語和定義、設置要求及特色商業街區管理都做出了明確規定。根據該《管理規範》,禁止隨地露宿、流浪乞討、袒胸露背、攜帶寵物犬及其他妨害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觀的行爲。
據市商務委有關負責人介紹,特色商業街區指本市範圍內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商業發展規劃要求,具有一定規模,經營定位明確,行業相對集中,管理統一規範,具有購物、餐飲、旅遊、休閒、文化和娛樂等專業或綜合特色功能的區域性商業集羣。根據《管理規範》,要求特色商業街在環境方面達到道路地面堅固、平整、清潔、防滑。建築風格、景觀設計、戶外廣告、公共設施設置應確保街區環境的總體特色和風貌,設有專用機動車、非機動車停車場,停車場面積視街區規模而定。設備設施方面要求具有良好的照明、排水等設施,消防設施應符合國家相關要求。應設有公廁,公廁的數量、面積、條件應與街區面積、條件相匹配。應有垃圾分類回收及簡易處理設施。夜景燈光應當符合街景規劃,與街區的總體環境、格調相協調。店外所有凸出招牌、廣告、標誌均應安全牢固並保證功能良好。商店門窗、牌匾、招牌、櫥窗、廣告、標誌、店外照明和臨街外牆的裝修應與街區總體風格保持協調。
同時要求,特色商業街區內不得擅自新建、擴建、改建建築物,進行建築物臨街立面裝修,擅自設置景觀燈光設施,隨意設置戶外廣告,或者設置公益性宣傳牌(欄)、宣傳標語等有礙街區整體容貌的行爲,應禁止隨地露宿、流浪乞討、袒胸露背、攜帶寵物犬及其他妨害管理秩序和市容景觀的行爲,以加強特色商業街區公共秩序管理,使街區安全有序。
特色街“特色”須超50%
各區縣不得自行命名特色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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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配合《管理規範》,市商務委制定了《天津市特色商業街區管理辦法》,對本市特色商業街區的職責權限及認定命名做出具體規定。根據該《辦法》,特色商業街區需符合本市城市總體規劃和商業網點規劃,經營特色鮮明,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發展潛力。規模居全市同行業商業街前列,同類商品或服務高度聚集,經營同類商品或相關服務的店鋪數量或營業面積應占特色街店鋪或營業面積總數的50%以上。配套設施齊全,購物環境舒適,經營管理有序,服務規範,文明誠信。據悉,日後認定命名特色街將嚴格依照程序進行,同時對全市特色街實行總量控制,審定命名每年進行一次,各區縣不得自行命名特色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