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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市商務委負責制定的《關於天津市露天夜市規範發展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日前出爐。根據《意見》,日後開設露天夜市均需進行登記備案,明確市場四至範圍,嚴禁“外溢”。與此同時,《意見》還規定夜市需設置停車場、存車處,設專人管理,並需設立公廁。
據市商務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根據該《意見》本市將建立夜市管理機制,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利用其內部場所開辦夜市並進行統一規範管理。對利用道路、廣場等城市公共場所及內部場所開辦以經營餐飲服務、日用消費品和文化消費爲主的露天夜市(以下簡稱夜市)要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意見》對於開辦夜市提出了9項管理規範:一是夜市地點應具備水電設施完備、交通疏導便捷、方便居民生活、不擾民、無污染環境的基本條件;二是夜市區域應當整齊劃界,明確四至範圍,經營攤位實行統一編號管理,統一擺放,經營者在指定的攤位經營,不準越線及市場外溢;三是經營者應按規定時間上市、收市;四是進入夜市從事食品、飲食經營的,須持有合法的《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並亮證經營,從業人員必須穿着整潔的工作服上崗;五是飲食經營的設施、原材輔料及餐具必須符合衛生要求,出售食品必須使用專用工具取送,防止食品污染;六是經營者實行攤位衛生責任制,自備垃圾容器或污水桶,自覺保持攤位及指定範圍內的清潔衛生,嚴禁亂潑亂倒,亂擺亂放;七是夜市管理機構必須設專職保潔人員,穿戴統一的工作服,負責市場道路和相關設施的清潔保潔及垃圾收集工作,隨時清潔路面衛生,做到無雜物、無垃圾、無污漬、無積水,每日收市後必須對市場進行全面徹底地清洗消毒,保持場地的清潔衛生;八是夜市應設置停車場和存車處,設專人管理,引導機動車、非機動車按規定區域停放;九是夜市應設立公廁並有醒目標誌,配備人員隨時清潔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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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市開辦單位須具備條件
具有法人資格或政府派出機構;有與夜市規模相適應的專職管理人員;有夜市經營、管理服務、治安、消防、環境衛生清潔等規章制度。夜市開辦單位應向當地區縣夜市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區縣夜市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審覈登記並報市商務主管部門備案後,方可開業。同時,夜市開辦單位還要設立夜市管理機構,負責對夜市實施統一封閉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