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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非法制造槍支罪,人們通常理解爲只有製造“整支槍”纔可構成犯罪。那麼,僅製造部分槍支零部件的行爲是否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日前,南開區一用數碼機牀加工金屬製品的老闆,就因爲“無意中”替人加工槍支部件而獲刑5年。
2008年10月,南開公安分局立案偵查的一起非法制造、買賣槍支案件,經由南開區人民檢察院向南開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此案的被告人之一李某某系外地來津打工人員,在本市津南區開有一間利用數碼機牀加工金屬製品的店面。另一被告人趙某某是本市人,其曾在本市塘沽區某市場內私自購買“五連發”獵槍一支,後因槍支零件損壞找到了李某某,要求爲其仿製損壞的零件。李某某與趙某某素昧平生,也不知道這是槍支的零件,就通過數碼機牀仿製了該零件。後趙某某見仿製的零件與原件無異,爲謀取私利,便將購買的該槍支拆卸,將部分難以仿製的零件分批交給李某某,讓其按樣品進行仿製,最後由自己回收後,加裝槍管和槍栓組裝成整槍進行變賣。
零件30件就算“一支槍”
天津易道律師事務所王穎律師說,非法制造槍支罪所指向的犯罪標的物並不完全是指“整支槍”,私自制造槍支散件(零部件)的,要按照製造散件的數量,以每三十件爲一成套槍支來計算。按照公訴機關訴稱:本案的被告李某某私自制造槍支零部件數百件的行爲已經符合該《解釋》第一條、第七條的規定。那麼按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在這種既成事實對李某某十分不利的條件下,辯護律師從被告人李某某無主觀故意、無犯意聯絡、製造的零部件未達犯罪數量以及公訴機關提供的鑑定意見存疑等四個方面對李某某予以辯護,最終南開區人民法院採納了律師的部分辯護意見,對李某某未認定構成情節嚴重,並在法定量刑期間內從輕予以了判決。
可見,製造部分槍支零部件的行爲也可以構成非法制造槍支罪。其在定罪量刑方面與製造“整槍”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