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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某日,陳某到某商場購買一款價格爲7000元的某品牌電腦。付款後,因該機調試時多次藍屏欲退貨。此時商場售貨員向陳某推薦另一品牌電腦,且承諾該款機型與前款機型、價格、配置、性能相當,並稱國內市場還未銷售,且性能絕佳。因此,陳某以7000元價格購買了一臺此款電腦。此後,陳某發現,該機型電腦實際售價僅爲3800元,且已在國內市場銷售半年有餘。於是告上法庭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返還7000元,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
庭審時,經法官調解,被告當庭返還原告2600元,並承擔了全部訴訟費用。
[案例分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商場在銷售電腦過程中的行爲是否構成合同欺詐行爲;2.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可以變更或者撤銷。
商場在銷售電腦過程中的行爲是否構成合同欺詐行爲?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爲欺詐行爲。”本案中,商場在銷售電腦過程中,故意隱瞞事實真相,謊稱:“該款機型與原告所付金額機型價格、配置、性能相當。”同時銷售人員還謊稱:“該機型現在國內市場上還未銷售,只能由該商場直接從生產單位進貨,且性能絕佳。”原告陳某正是基於被告以上的虛假陳述和宣傳,並在錯誤認識的判斷下購買了銷售人員推薦的電腦,以7000元成交。此後,原告陳某通過調查得知該機型電腦實際售價僅爲3800元,與被告賣給原告的價格相差甚遠,且已在國內市場上銷售半年有餘。由此可見,原告陳某完全是在該商場銷售人員欺騙之下購買的電腦。因此該商場的行爲構成欺詐行爲。
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否可以變更或撤銷?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就因欺詐而訂立的合同而言,應分別情形處理:(1)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按無效合同對待;(2)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對待。本案中,被告商場構成合同欺詐行爲。按照《合同法》第54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這就是說,對欺詐性合同,在起訴或仲裁的過程中受害人有以下方法可供選擇: 1.如受害人認爲合同繼續有效對其有利,可要求變更合同; 2.如果受害人認爲合同繼續有效對其不利,可請求法院和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在撤銷該合同後,此合同就無效了。因此,本案中,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在法庭審理中,原告、被告雙方本着自願的原則,接受了法庭調解。消費者體現出成熟理性維權的姿態。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4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