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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的柳大爺讓女兒女婿代辦拆遷手續,小兩口領完拆遷款後給自己買了一套房。日前,柳大爺把女兒告上法庭。
父親:贈女兒“房號”
柳大爺是家中獨子,膝下一兒一女。據柳大爺介紹,女兒柳慧(化名)和女婿黎森(化名)結婚17年,一直和自己住,素來不和。
柳家在河東區太白裏有兩間平房,一間爲柳爺爺2004年去世後遺留,另一間在柳奶奶名下。2008年9月兩房拆遷,柳大爺和老伴商量由柳慧和黎森代辦拆遷手續,替柳奶奶購房。2008年9月中旬,柳大爺和老伴在女兒事先打印好的一份“贈與聲明”上簽字,聲明稱:柳大爺之父名下房屋拆遷安置權由柳慧享有。柳大爺說,本意是聽信女兒的話,借平房拆遷給她解決一個“房號”,以便其今後有資格憑“號”自行購買經濟適用房,可沒想到竟被她騙了。
柳大爺說,女兒用兩間房共43萬元拆遷款購買了一套坐落於河東區米蘭新幹線的定向安置房,但購房合同上署名並非柳奶奶,而是她自己的名字,之後又趁柳奶奶病危、喪失語言能力之際,強行侵住。2009年3月,料理完柳奶奶後事,柳大爺向女兒女婿要求出示購房合同,但遭拒絕。女兒女婿甚至威脅逼迫柳大爺認可房子爲女兒女婿所有。
隨後,柳大爺將女兒告上法庭,要求撤銷“贈與聲明”。2009年5月庭審中,柳大爺提出三項理由:首先,受贈人嚴重侵害了贈與人的財產和人身權,《合同法》規定,財產贈與而權利未轉移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其次,《拆遷條例》規定享有拆遷安置權的主體只有私產房產權人和公產房承租人,定向安置房不允許隨意轉讓,因此拆遷安置權所謂“贈與”本身就於法無據;第三,柳大爺的父親遺留平房系柳大爺與柳奶奶繼承的遺產,依《物權法》,遺產再處分必須進行登記,否則不發生物權效力。
女兒:給我的是房子
庭審中,柳慧提交了一份落款爲“2004年5月”並簽有柳大爺父親名字的文件,稱爺爺在世時就立下遺囑將其中一間平房給她。柳慧辯稱,“贈與聲明”內還有一份律師現場簽訂的《見證書》,內容爲“我們(柳奶奶母子)一致同意由柳慧享有柳父之房拆遷安置權利,並由她辦理拆遷安置手續,如因此產生的一切糾紛,由我們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針對上述兩份證明,柳大爺堅稱父親根本就不識字,故生前未立遺囑。所謂遺囑,事實上是柳慧和其夫在房屋拆遷前夕哄騙柳大爺,稱儘早辦手續能優惠,於是柳大爺以柳父口吻寫下這份“遺囑”,名字也是柳大爺籤的。庭審中,柳大爺未對“假遺囑”申請文字鑑定。
河東區人民法院認爲,原告未能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遺囑是假,法院對此不予採信。因《見證書》簽署時,原告和其母及被告共同出席,並由律師見證,由此可見,原告及其母不只是同意由被告代辦拆遷手續,而是同意由被告享有被拆遷房屋的權利。
日前,河東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柳大爺的訴訟請求。
記者獲悉,現柳大爺已提出上訴,並表示將於二審對遺囑真僞申請鑑定。本報將繼續關注案件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