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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以前只是警告或罰款,但因為『效果並不理想』,這次便要拘留,實在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8月30日《重慶晚報》報道,叼根香煙逛商場,能犯多大錯?頂多被商場保安阻止,罰點小錢——若僅有這點想法,你危險了,稍不留意可能被拘留——8月29日,來自湖北省孝感市的56歲男子趙某某,在重慶一批發市場內吸煙,被消防執法人員逮住現行,遭行政拘留5天。這是重慶市公共場所內吸煙被拘留第一人。
作為一個煙民,我對趙某某被拘深表同情。當天在該商場樓道裡吸煙的,趙某某不是第一個,也不是最後一個。記者發現,在趙某某被拘之後,仍有兩人在此吸煙。網友把趙某某被拘看做『運氣不好』,顯然並不為過。
新《消防法》第63條規定: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在商場樓道吸煙,適用這一規定沒問題,但要說『情節嚴重』,恐怕說不過去。對趙某某吸煙一事,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也許更為恰當。
為何非要拘留5天呢?『主要是震懾吸煙者。』該市渝中區公安消防支隊民警許宇航介紹,以前執法人員發現在危險場所吸煙的,一般予以警告或罰款,警示效果並不理想。以前只是警告或罰款,但因為『效果並不理想』,這次便要拘留,實在有『選擇性執法』的嫌疑。
是不是所有重點禁煙場所都要『拘留5天』呢?如果是這樣,恐怕並不符合新《消防法》第63條規定的『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這一范圍界定。擅自突破法律規定,無限擴大『重點禁煙場所』,雖然方便了執法,卻可能以侵害公眾權利為代價。
法制不是權力之手隨意揮舞的懲戒大棒,更主要的是維護公民的尊嚴和權利。在該批發市場內吸煙的,之前有,之後可能還有,現在,為了『殺一儆百』,卻拘留了一個身體有病、老實承認錯誤的外地人,實在有執法『大躍進』的味道。這樣做,是片面強調法律的威懾力,有損引導、教育、懲罰的法律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