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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老同學的婚禮,卻在婚禮上被另一位同學燃放的煙花崩傷右眼。同窗三人爲此反目,並最終走上法庭。日前,經法院審理,新郎與另一位同學被判賠償傷者各項損失7萬餘元。
本案中,肖睿、紀鵬和趙軍系同學關係。2008年3月,紀鵬舉辦婚禮,肖睿和趙軍應邀參加。在婚禮慶典中,肖睿和趙軍爲紀鵬燃放手擰式煙花,由於肖睿與趙軍之間距離較近,不慎被趙軍燃放的煙花傷到右眼。受傷後,肖睿立刻被紀鵬的親屬送往醫院就診。這次受傷導致肖睿右眼瞼板裂傷,眼球、瞼皮膚裂傷,外傷性虹膜炎。肖睿複查及住院共支出醫療費萬餘元。紀鵬、趙軍分別付給肖睿1.25萬元和2000多元。因雙方就賠償事宜協商未果,肖睿將兩位老同學告上法庭。法院委託天津醫科大學司法醫學鑑定中心對肖睿傷情進行傷殘等級評定,結論爲:原告右眼外傷致右眼視力下降(低視力1)符合X(10)級傷殘。
原告肖睿認爲,由於自己是室內裝修人員,右眼受傷導致無法正常工作,職業能力明顯下降,故起訴二人賠償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職業能力下降損失、精神撫慰金等費用共計23萬餘元。
被告紀鵬辯稱,他並沒有安排人員燃放煙花,是同學們自行在婚禮慶典結束時燃放的,他並不知情,因此肖睿的損失不應由他承擔。被告趙軍辯稱,在紀鵬的婚禮上爲其燃放煙花是幫工行爲,因此給肖睿造成傷害,應由紀鵬承擔賠償責任。此外,他在燃放煙花時曾經提醒周圍人注意,肖睿忽視提醒導致事故發生,也要承擔一定責任。
南開區法院審理認爲,趙軍在紀鵬的婚禮上爲其燃放煙花的行爲系幫工行爲,因該行爲導致肖睿受到侵害,應由被幫工人即紀鵬對肖睿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趙軍作爲成年人對燃放煙花的危險性應有所認知,其在近距離燃放煙花導致肖睿受傷,屬於重大過失。因此對於肖睿的損失,趙軍與紀鵬應承擔連帶責任。趙軍關於其曾在燃放煙花時提醒肖睿注意的主張,因無證據證明不予認定。
最終,法院判決紀鵬賠償肖睿醫療費、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費用共計7萬多元;趙軍對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責任。(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