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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改委:汽柴油價格每升分別提高0.22元和0.26元
新華網快訊:國家發展改革委宣佈,自9月2日零時起將汽、柴油價格每噸均提高300元,相當於零售價格90號汽油和0號柴油每升分別提高0.22元和0.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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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供應價格調整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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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元/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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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種 |
調整前供應價格 |
調整後供應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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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Ⅱ)(標準品) |
6510 |
6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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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軍隊等部門用0號柴油 (標準品) |
5770 |
60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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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軍隊用燈用煤油 |
5800 |
6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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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軍隊用海軍燃料油 |
4150 |
43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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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汽油(標準品) |
6700 |
7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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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日23時55分,北京的一家中國石化加油站的工人爲顧客加油 |
近年油價歷次調整一覽
2009年9月2日,發改委決定將汽、柴油價格每噸上調300元;
2009年7月28日,發改委決定將汽、柴油價格每噸降低220元;
2009年6月1日,發改委決定將汽、柴油價格每噸每噸上調400元;
2009年3月25日,發改委決定將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提高290元和180元;
2009年1月15日,發改委決定再次降低汽、柴油價格,每噸分別降低140元和160元;
2008年12月19日,汽油出廠價每噸降低900元;柴油出廠價格每噸降低1100元;
2008年6月20日,上調汽油、柴油價格每噸1000元,上調航空煤油每噸1500元;
2007年11月1日,上調汽油、柴油和航空煤油價格每噸各500元;
2007年1月14日,下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220元;下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每噸90元;
2006年3月26日,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20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每噸300元;
2005年7月23日,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25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
2005年6月25日,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200元;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150元;上調航空煤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
2005年5月23日,降低汽油出廠價格每噸150元;
2005年5月10日,上調柴油出廠價格每噸150元;
2005年3月23日,上調汽油出廠價格每噸300元。
國內油價超歷史高位發改委:車主實際負擔減少
國家發改委1日發佈通知,決定自9月2日零時起將汽、柴油價格每噸均提高300元,已經超過了去年同期成品油價格的歷史最高位。對此,發改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儘管目前汽油價格高於歷史最高位,但私家車主等汽油用戶負擔要小於去年同期。
據悉,本次調價後,汽油價格比去年6月20日成品油調價後的歷史最高價位每噸高出70元左右。以北京93號汽油零售價格爲例,自國家發改委上一次下調油價後,93號汽油每升爲6.19元。本次上調油價後,北京93號汽油的最高零售價爲每升6.43元,每升上漲0.24元。
國家發改委價格司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並不意味着汽油用戶負擔高於去年同期。去年底成品油價格和稅費改革前,汽油用戶不僅要負擔油價,同時要繳納公路養路費等收費。而改革後,車主不再收取公路養路費等費用,只需負擔油價。因此,汽油用戶實際負擔要小於去年同期。
該負責人以北京私家車主爲例,改革前北京93號汽油零售價的歷史最高價位爲每升6.37元,按私家車主每月耗油120升左右,同時需繳納110元的公路養路費測算,車主每月實際負擔爲870元左右。本次調價後,北京93號汽油的最高零售價爲每升6.43元,車主不需繳納公路養路費,每月實際負擔爲770元左右,比去年同期減少負擔100元左右。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提高成品油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物價局,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
根據完善後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結合近一段時間國際市場油價變化情況,決定提高成品油價格。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供軍隊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國家儲備用汽、柴油(標準品,下同)供應價格每噸均提高300元,調整後的汽、柴油供應價格分別爲每噸6810元和6070元。其他成品油價格相應調整。調整後的成品油標準品價格見附表一。非標準品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
二、供鐵道等專項用戶汽、柴油最高供應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的汽、柴油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每噸分別爲7210元和6470元。非標準品最高供應價格由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的品質比率確定。其中,供林業、農墾用汽、柴油供應價格暫按供軍隊用油價格執行。
對符合資質的民營批發企業最高供應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扣減400元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對民營批發企業的供應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價差不小於400元。
具體供應價格可在不超過最高供應價格的前提下,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等額提高。調整後各省(區、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價格水平見附表二。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調整汽、柴油非標準品最高零售價格。
成品油零售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零售價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體零售價格。
四、汽、柴油最高批發價格等額提高。合同約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業的,最高批發價格按最高零售價格倒扣300元確定;合同未約定配送的,最高批發價格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在300元的基礎上,再考慮運雜費因素確定。當市場零售價格降低時,批發價格也要相應降低,保持批零價差不小於300元。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規定的品質比率制定非標準品最高批發價格。
成品油批發企業可在不超過最高批發價格的前提下,與零售企業協商確定具體批發價格。
五、液化氣最高出廠價格按照與供軍隊等部門用90號汽油供應價格保持0.92:1的比價關係確定,供需雙方可在不超過最高出廠價格的前提下協商確定具體價格。
六、調整後的價格自2009年9月2日零時起執行。
七、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做好成品油生產和調運的銜接,確保市場供應。同時,要督促所屬企業嚴格執行國家價格政策。
八、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嚴厲打擊各種價格違法行爲,切實維護成品油市場的穩定。同時要加強成品油市場動態和價格監測,出現異常情況,及時報告並配合有關部門採取應對措施。
九、各省(市、區)價格主管部門及中石油、中石化集團公司要在9月2日18:00前將調價方案的執行情況、市場價格情況和存在問題報告我委價格司(傳真電話:010-68502194)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