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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底,黑龍江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進行了修訂,在修訂中增加了有關未成年人『早戀』內容的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子女或者被監護的未成年人進行批評、教育、制止和矯正。』此法規一出,立刻在社會上引起巨大反響。不少人質疑:學生早戀是否應該納入法規監管?它是否具有實際操作性?一紙法規對早戀引發的社會問題究竟有多大作用?
立法者:強調監護人責任無可厚非在現行國家和其他地方的法律法規中,並沒有關於『早戀』的規定。黑龍江省是第一個對『早戀』問題進行立法的省。據《法制日報》報道,黑龍江省人大的一位人士表示,對《黑龍江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中有關『早戀』的規定,應當全面、正確解讀。條例中的『批評、教育、制止和矯正』,並不是對所有的情況都一概同時采用,可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根據具體情況,選擇不同的有效方法:
對於早戀的問題,如果剛發現,或者是對未成年人影響不十分嚴重,一個正常的家長或者監護人會十分自然的選擇教育、疏導的方法。但是,對已經嚴重影響學習和生活的,如因早戀導致學習成績急劇下降、夜不歸宿、離家出走、非法同居等,父母或者監護人當然應當采取批評、制止等比較嚴厲的方式。
據這位人士介紹,也有觀點支持黑龍江省的規定,認為『雖說這樣的法律條文很難達到預期效果,但不能把立法限制早戀讀偏,對於其中的立法價值也不能全盤否定』。持上述觀點者認為,人們往往注重法律剛性的一面,而忽視了法律在剛性懲戒條文外,還具有引導、教育功能,即鼓勵人們做出法律所要求和期望的行為,新條例體現的正是法律的引導和教育功能。
更何況,條例糾正未成年人早戀行為,針對的主體是父母或者監護人,將監護人的責任提昇到法律層面,體現的正是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和關心。雖然法律不是萬能藥,早戀也不可能一禁了之,但通過立法引導人們向法律靠攏,強調父母或者監護人的監護責任無可厚非。
老師:早戀難界定,引導勝於法規廣州某知名中學心理課老師吳小建認為,立法者的出發點可以理解,但從教育角度上看卻欠缺人性化,難以實施。
『現在我們對早戀的界定本就存在爭議:什麼纔算早戀?大多數高中生的生理已經成熟,心理卻處於半成熟階段,我們如今在教育中都不使用早戀這個詞,而從行為角度進行界定,叫異性交往過密。學生對此也比較容易接受。』她說。
對處於叛逆期的青少年,早戀涉及的方方面面有很多,難以靠一張條文規定進行規管就可以高枕無懮,家長和學校更需要做的事情是加以引導。如今早戀之所以成為問題,與青春期的性教育的缺失有一定關系。因此,與其千方百計制定法規監管,不如制定一個詳細的方案,從情感和生理兩方面,對學生分階段進行引導。
有數據顯示,由於各種原因,學生如今生理成熟的時間普遍提前,大部分學生在小學四年級就開始出現青春期的特征,這必然會導致他們在異性交往時的心理變化。因此,在吳小建看來,有關引導應該從四年級就開始,因為這時是學生對有關性和愛情獲得第一概念的時候,老師有針對性地進行解釋和疏導,能消除他們由生理產生的羞澀和緊張,樹立良好的觀念。
而對於父母來說,此時應該坐下來,像朋友一樣,根據自己孩子的實際情況,和孩子進行坦誠的交流。學校和家長雙管齊下進行引導,纔是解決早戀問題之道。
家長:制止早戀寫進法規不具操作性早戀一直是學生家長關心的問題。然而令立法者始料不及的是,多數家長對這個法規並不贊同。
游太太的女兒剛上高一,對於這個新規定,她認為沒必要。『早戀是孩子的隱私問題,寫進法律本來就不對,把制止學生戀愛當作家長的一個義務也是不合理的,很難量化,也不具備現實的操作性。』她說,從孩子的心理特點來看,他們正處於叛逆期,強行制止和矯正,可能會適得其反,嚴重影響親子關系。
對於自己的女兒,游太太表示,當然希望她不要過早地戀愛,但如果真的戀愛了也不一定反對,因為健康的交往對她的生活學習未必就一定帶來負面影響。『就算要「制止」,也要很有技巧,不是法律規定就可以的了。』她說。
同時身為老師的梁太太,其兒子正念高二,她認為,青少年處於青春發育期,無論生理上還是心理上,都在發生急劇變化。和以前相比,早戀問題更加棘手。但是無論如何,對情竇初開的少男少女,在教育時要注意方法,尊重孩子人格,尊重孩子的情感,切忌粗暴乾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