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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翁死後,同住的保姆將遺產扣留,並指出部分家用電器是她買的,根本算不上遺產。日前,老翁生前唯一養女將保姆告上法庭,後保姆因當庭無法提供購買電器相關憑證,一審被判敗訴,須將遺產全部如數返還。
原告系50歲的藺女士,養父藺某今年3月初死亡,其生前無其他子女。據藺女士稱,父親去世時在居住的房屋內留下了大量私人物品和家用電器,同時,因其父生前連續多次被評爲市級和特等勞動模範,還遺留了大量珍貴文稿。
藺女士表示,上述物品依法均應由她繼承,可父親生前保姆、現年45歲的張某卻將這些物品扣留在張某家中,經她多次催要仍不返還。爲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今年4月,藺女士起訴張某至河東法院,要求返還父親生前財物,而若不能返還,則要賠償物品損失費7000元,以及精神損失費5萬元。
張某辯稱,藺父2000年9月把房子賣給了她,後藺父因與女兒有矛盾,她出於好意讓藺父住了回來,而藺女士所說的家用電器,事實上有一部分是張某買的。
庭審中,爲反駁張某所述,藺女士提交了相關家用電器的購買發票作爲證據。
河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查明,坐落本市河東區津塘路一套企業產房,原由藺父承租,後於2000年變更承租人爲張某,該房系三居室,藺父居住其中一間。今年3月上旬,藺父死亡後,原、被告曾因遺產發生矛盾並撥打110報警,後經民警現場調解,雙方同意將藺父所住居室封存,雙方各在房門上加一把鎖。
另經法院現場清點,藺父生前財產有羽絨服、夾克、西服等衣物,冰箱、空調、縫紉機等電器,以及舊報紙、雜誌書籍和雜物若干。
法院認爲,藺女士作爲其養父的法定繼承人,對遺產享有繼承權利。經法院現場清點的財產均爲藺父生前財產,被告張某理應予以返還。張某指出部分家用電器系由她購買,但藺女士卻能提供出相應票據,故確認電器系藺父遺產,張某應予返還。
日前,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十日內張某將藺父遺產給付藺女士,訴訟費全部由張某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