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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着9月9日的吉日,今天,很多新人都將舉辦幸福的婚禮,津城各大小酒店的婚宴也是爆滿異常。對於婚宴來說,大多數新人都是提前半年以上開始尋找。而在簽訂婚宴協議後,酒樓一旦不能承辦婚宴,那就讓新人十分棘手了。嶽偉(化名)就遭遇了這樣的事情。
本打算今年8月舉行婚禮的嶽偉,從年初就開始忙活預訂婚宴。1月初他在本市某酒樓預訂了每桌逾千元的婚宴10桌,酒樓收取了嶽偉2000元婚宴餐費並出具了收條。今年3月,酒樓通知嶽偉所訂婚宴不能舉辦。嶽偉遂以酒樓違約爲由起訴酒樓,要求其返還所交餐費2000元和賠償金3000元。
法庭上,嶽偉稱因爲酒樓不能提供婚宴服務,自己只能再找其他酒店舉辦婚禮,因此要求酒樓賠償雙倍定金和賠償金共計5000元。對於嶽偉的訴訟請求,酒樓方面稱是被迫停業,而且在得知不能正常營業後第一時間通知所有預訂婚宴客戶,並於3月在酒樓門口貼出了告示,已經盡了義務,所以只同意返還嶽偉預交的婚宴餐費2000元。
法院認爲,酒樓收取嶽偉婚宴餐費,之間已形成餐飲服務合同,因此,雙方均應按約定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因雙方未明確嶽偉所交2000元是不是“定金”,因此應視爲“預付款”,故不適合雙倍返還的法律規定。酒樓立即給付嶽偉預交的婚宴餐費2000元,賠償經濟損失3000元的要求因未向法庭提交證據故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