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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本市酒店的婚宴生意一直非常火爆,要想預訂到檔次較高的酒店,一般要提前一年左右的時間預訂。爲此,一些家長爲了子女婚禮體面,常常急於出手。如此一來,由於有些新人感情尚未牢固,所以預訂酒店後,沒舉行婚禮就分手的新人也爲數不少。近來,本報接到數起投訴,由於婚宴的取消,消費者與酒店或婚慶公司在退還訂金、押金問題上,糾紛明顯增多。
由於婚宴市場的預訂火爆,一些中高檔酒店的價碼也水漲船高,甚至條件也苛刻起來。如今,不少酒店炮製霸王條款,比如要求消費者預交數千元的訂金或押金,酒店大堂要求無條件包下(例如新人只需預訂20桌,酒店大廳能擺25桌,另外5桌也需付費)等。面對這一“賣方市場”主導,新人或家長考慮到一生只有一次,往往不得不全盤接受。如此一來,取消婚宴時麻煩便出現了。
劉某於2009年1月10日與本市一家大酒店簽署協議,預訂於2009年10月16日婚宴12桌,婚宴菜單標準爲每桌1880元,並交訂金5000元。近日,兩位新人因一些小事鬧矛盾,最終導致分手,劉某找到酒店要求解除合同,退回所交訂金5000元。但當初雙方合同約定,如果消費者違約酒店應扣除訂金的50%,即2500元。劉某認爲,酒店的合同爲霸王條款,只限制了消費者的行爲,沒限制酒店的行爲,這不公平。經消協工作人員調解,雙方進一步溝通,最終達成協議,酒店同意只扣除10%的訂金。
另一個新人王某於2008年10月與河西區某酒店簽署婚宴協議,預訂2009年6月28日婚宴24桌,每桌消費標準爲1980元,並預交押金4000元。後由於新人雙雙下崗,經濟狀況差導致兩個家庭鬧矛盾,新人分手。王某找到酒店解除合同,但酒店以有合約爲由,拒絕王某退回押金的要求,爲此雙方發生激烈爭執。後經消協調解,酒店最終同意退回全部押金4000元。
這兩家酒店雖然在與消費者簽署的合同上註明了違約訂金將不退還的約定,但沒有在協議中寫明“違約金”如何規定。在法律上“訂金”和“定金”含義不同,因“訂金”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這給消費者在爭取權益、減少損失上提供了一些法律依據。
記者進一步調查獲悉,造成退訂婚宴、糾紛頻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人們生活水平提高後,抱着“結婚一生只有一次,必須體面風光”,從而無條件接受酒店所有條件的緣故。也有的新人才剛剛認識,或剛確定戀愛關係,家長就迫不及待地爲他們定好了婚禮時間。畢竟,婚姻大事不是某某酒店裏的一場宴席,新人和雙方家長都應該冷靜下來,思量再思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