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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結束後,新娘一家在『打掃』剩菜時發現多道菜品與菜單中預訂的不符,均被低一檔次的菜掉包,氣憤之下找到酒家理論,後經消協調解未果,雙方對簿公堂。日前,河西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酒家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遂依法判決酒家按差價雙倍賠償原告損失,共計2200元。
2007年12月19日,女青年李某同父母一起到河西區一海鮮酒家預訂婚宴,雙方協議約定,李某於2008年10月18日在該酒家二樓舉辦婚宴,按照酒家提供的菜單,雙方約定婚宴標准為1280元/桌,桌數為九備一。李某當日交納定金3000元。2008年10月18日,婚宴如期舉行,實開11桌。婚宴結束時,經客人提醒,李某一家發現菜品中沒有預訂菜單中的『姜蔥炒海蟹』這道菜。經詢問,酒家經理承認了他們的失誤,結賬時,在原有標准上每桌減去了150元。兩天後,李某一家在『打掃』剩菜時發現預訂菜單中的『紅燒三絲羹』、『椒鹽海白蝦』等四道菜被『雞茸粟米羹』、『避風塘海白蝦』等菜替換,李某一家為此又找到酒家交涉。酒家承認婚宴當日所上菜品與預訂的菜品標准不符,經河西區消費者協會調解未果,李某一家將酒家告上法庭,要求酒家賠償上述四道菜的雙倍菜價(11桌)共計8000元,並就欺詐行為書面道歉。
被告酒家對此表示,李某婚宴當天廚房下菜單時由於疏忽,把1280元/桌和1180元/桌的兩個菜單弄錯了,所以導致了李某所說的情形,酒家已就此向李某一家解釋了。也正是因為這個原因酒家纔給李某每桌退了150元。所以不同意李某一家訴求。
根據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原、被告達成的餐飲服務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天津市河西區消費者協會在受理原告投訴後調解無效,其在『事情經過』中認定被告的行為已構成價格欺詐。因此可以認定,被告在婚宴當天每桌為原告減免150元是因沒有上『姜蔥炒海蟹』這款菜,而不是其所述的因菜品標准不符。同時,被告擅自降低婚宴標准的行為也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關於價格欺詐的構成要件,表現在合同履行上則是一種違約行為。
被告對原告提供的商品有欺詐行為,因此,原告有權要求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依照誠實信用和公平原則,既然被告承認將原告預定的婚宴標准1280元/桌的菜品私自降低為1180元/桌,那麼被告應按兩種標准的差價乘以原告實開桌數予以雙倍賠償。原告主張被告賠禮道歉,因該民事責任方式只適用於人格權的侵害,所以該項請求不予支持。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
法律鏈接
《合同法》第11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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