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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企改制稅收多重優惠
農村電影放映收入免兩稅
境外演出免徵營業稅
出口書報期刊享受出口退稅
近日,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和《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這些改革配套政策的出臺,爲深入開展的文化體制改革提供了新的政策保障。
2004年以來,國家有關部門爲推動文化體制改革專門制訂了稅收優惠政策。5年的實踐證明,稅收優惠政策對於激勵經營性文化單位轉制,支持文化企業發展,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爲了深化改革,加快發展,經國務院批准,修訂發佈的稅收優惠政策總結改革經驗,對過去5年行之有效的政策予以保留,並針對改革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增加了一些新的政策規定,執行期限從今年1月1日起,到2013年12月31日止。稅收優惠政策主要包括:
重點支持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通知》要求,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製爲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對其自用房產免徵房產稅。《通知》同時規定,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注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徵增值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涉及的企業所得稅,以及資產劃轉或轉讓涉及的增值稅、營業稅、城建稅等給予適當優惠政策。
積極推動已轉制文化企業的發展。《通知》指出,從事電影製片、發行、放映的電影集團公司、電影製片廠及其他電影企業取得的銷售電影拷貝收入、轉讓電影版權收入、電影發行收入以及在農村取得的電影放映收入免徵增值稅和營業稅。對於爲生產重點文化產品而進口國內不能生產的自用設備及配套件、配件免徵進口關稅。
鼓勵文化企業“走出去”。《通知》規定,出口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電影和電視完成片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出口退稅政策。文化企業在境外演出從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支持技術創新。《通知》明確規定,在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內,依據相關規定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文化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稅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關於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爲企業的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適用於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所有轉制文化單位和不在文化體制改革地區的轉制企業。有關名單由中央文化體制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供,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
《關於支持文化企業發展若干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適用於所有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的文化企業。《通知》還對18類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文化企業進行了界定。
18類文化企業是哪些?
1.文藝表演團體;
2.文化、藝術、演出經紀企業;
3.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展覽的企業;
4.從事演出活動的劇場(院)、音樂廳等專業演出場所;
5.經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文物商店;
6.從事動畫、漫畫創作、出版和生產以及動畫片製作、發行的企業;
7.從事廣播電視(含付費和數字廣播電視)節目製作、發行的企業,從事廣播影視節目及電影出口貿易的企業;
8.從事電影(含數字電影)製作、洗印、發行、放映的企業;
9.從事付費廣播電視頻道經營、節目集成播出推廣以及接入服務推廣的企業;
10.從事廣播電影電視有線、無線、衛星傳輸的企業;
11.從事移動電視、手機電視、網絡電視、視頻點播等視聽節目業務的企業;
12.從事與文化藝術、廣播影視、出版物相關的知識產權自主開發和轉讓的企業;從事著作權代理、貿易的企業;
13.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從事網絡圖書、網絡報紙、網絡期刊、網絡音像製品、網絡電子出版物、網絡遊戲軟件、網絡美術作品、網絡視聽產品開發和運營的企業;以互聯網爲手段的出版物銷售企業;
14.從事出版物、影視、劇目作品、音樂、美術作品及其他文化資源數字化加工的企業;
15.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企業;
16.出版物物流配送企業,經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全國或區域出版物發行連鎖經營企業、出版物進出口貿易企業、建立在縣及縣以下以零售爲主的出版物發行企業;
17.經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許可設立的只讀類光盤複製企業、可錄類光盤生產企業;
18.採用數字化印刷技術、電腦直接制版技術(CTP)、高速全自動多色印刷機、高速書刊裝訂聯動線等高新技術和裝備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印刷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