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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物業服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10月1日即將施行,為進一步規范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行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市國土房管局近日對全市900餘家物業企業進行了培訓。來自國家房屋和城鄉建設部的專業人士解釋了物業費、公共部位界定、物業退出機制等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
據了解,由於長期以來人們對物業服務中專有部分和公共部位的界定不清晰,引發很多『越位』維權等行為。針對這一問題,《解釋》對業主共有車位、社區專有部位面積和建築物總面積、業主人數和總人數等方面的模糊概念作了清晰認定,如:社區建設時的地面規劃車位屬開發商所有,而入住後新增車位的所有權屬於廣大業主;另外,業主在決策中參與表決的次數不取決於其擁有房產的數量。此外,新的司法解釋對業主請求物業公司退還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給予支持。根據《解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或者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定,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准或者重復收費,業主以違規收費為由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退還其已收取的違規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來自國家房屋和城鄉建設部的專業人士還提示人們,根據《解釋》規定,業主大會解聘物業公司需注意四個問題:一是只有業主委員會可以請求解除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個人並不享有該種權利(未有業主委員會的,可以由全體業主共同請求解除)。二是業主委員會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的請求必須以業主大會的決定為依據,業主委員會無權自行作出該種決議。三是業主大會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不是任意的,而是必須按照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四是該款規定僅適用於物業服務合同,而不適用於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專家表示,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增強法律意識和規避風險的能力,學會依據新的法律解釋,正確解決各類矛盾糾紛,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