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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同志:
我是江蘇人。2007年6月30日下午,我在大港盛源汽車修配廠(原大港體育局下屬企業)工作,由於別人的失誤造成我發生工傷,當即被廠管理人員送至大港醫院,被診斷為右腳踝關節骨折。第二天上午,廠長派人替我辦了出院手續,送我到津南區一骨科專科醫院治療。當時我想只要治好傷就行,也沒想以後會留下後遺癥的事。廠裡一共給了我4個月的工傷假,期間也沒有營養費,工資反而每月下降好幾百元。假滿回廠,廠裡安排我乾些輕活。到了年底,我的傷處依然很疼,可是廠裡沒有任何表示。我只好自費去天津骨科醫院就診,但由於無力支付高額費用,病情加重,使我無法完成長時間的勞動。我想向有關部門反映此事,幫我討一個說法。郁士書
附記 接到來信後,記者進一步向讀者了解了情況。據郁士書介紹,2007年他骨折愈合後,傷處依然很疼,他找到廠長要求看病,廠長說過一個冬天一個夏天就好了,當時他信以為真。沒想到,至今他的傷腿只要站久了或用力乾活就疼。因為現在大港盛源汽車修配廠已拍賣給個人,他找到現就職大港體育局的原廠長和大港體育局的領導,但都沒有結果。
記者與大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取得聯系。該局回復本報:郁士書所言的工傷情況屬實。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盛源汽車修配廠及郁士書均未按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即大港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郁士書工傷發生時間距今已兩年有餘,已超出時效,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無法受理其工傷認定申請,郁士書需通過勞動仲裁及民事訴訟來維護其合法權益。
記者又采訪了天津市勞動仲裁委員會。該委表示,由於當事人工傷發生時間已兩年有餘,超出時效太久,所以無法受理勞動仲裁。記者又向大港法院諮詢,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如郁士書訴訟人身損害賠償,法院可以受理。(本報記者高小妹實習生莊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