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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做好2003年春季感染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簡稱:非典)治癒後患者的醫療保障工作,根據2008年3月18日天津市非典善後領導小組會議精神,日前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市衛生局、市民政局聯合就非典後遺症患者醫療待遇有關問題發佈補充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規定,在非典善後工作期間按照有關程序認定的屬於因公(工)感染非典的醫務人員和有關工作人員,以及在本市醫院就醫或陪護病人被感染非典的後遺症患者(以下簡稱:非典後遺症患者),凡已參加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發生的符合上述醫療保險(新農合)制度規定的醫療費用,均按照《關於做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有關後遺症治療工作的若干規定》(津勞辦〔2004〕396號)中第五、六條予以資助,非典後遺症患者個人不負擔。
《通知》明確了非典後遺症患者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自2009年10月1日起,不再設立個人賬戶,原個人賬戶餘額由個人自主支配,同時,個人繳納大額醫療救助費,享受大額醫療救助待遇。
《通知》確定,非典後遺症患者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規定的個人籌資標準繳納醫療保險費或合作醫療費。
《通知》規定了因工感染非典的農民工,依照農民工參加醫療工傷綜合保險的規定,按農民工工資報酬的2%繳納醫療工傷綜合保險費。
《通知》要求2003年非典後,參加了本市統一組織的健康檢查,符合《關於做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有關後遺症治療工作的若干規定》(津勞辦〔2004〕396號)規定的非典後遺症醫療費資助對象,尚未領取《非典後遺症醫療證》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30日內,由非典善後責任單位負責到非典善後領導小組辦公室領取,逾期不再補辦。
《通知》還要求非典後遺症患者憑證就醫、定點醫療和醫療文書的管理仍按照津勞辦〔2005〕29號文件和津勞社辦發〔2007〕24號文件精神執行。
《通知》明確了未盡事宜和在非典善後期間按照有關程序未被認定爲因公(工)感染、醫院內感染的非典後遺症人員有關醫療問題,仍按照《關於做好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有關後遺症治療工作的若干規定》(津勞辦〔2004〕396號)執行。《通知》自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通訊員崔憲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