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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本市將強化各類規劃的環保理念,達到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目標。
爲預防、減輕規劃實施可能造成的不良環境影響,切實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使從源頭預防污染逐步成爲現實,條例明確了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在評價的內容上,要求重點分析、預測和評估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羣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以及規劃實施可能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係。
爲保證規劃環評的對策、措施落到實處,條例建立區域限批制度,規定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同時對可能在規劃環評工作中發生的各種違法行爲規定了明確的法律責任。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爲或者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依法調查處理。(記者李海燕實習生管建濤通訊員黨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