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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物業將小區內178個樓門進口處租給廣告公司用於發布廣告,而後,由於廣告公司沒有按約支付租金,物業公司依據雙方協議將其告上法庭。未料,物業公司追索租金的『合理』訴求日前卻被河西區法院駁回。原來,物業公司出租小區共用部位的行為並未得到業主委員會授權,所以這份租賃合同被認定自始無效。
2008年1月,在本市河西區一居民小區負責物業管理的某物業公司與一家廣告公司簽訂《樓宇社區宣傳牌媒體合作協議書》,雙方約定,由廣告公司租用上述居民小區178個樓門的進口處用於懸掛社區宣傳牌,從事廣告招商、發布事宜;租期自2008年1月31日至2009年1月30日;租金為每年每塊宣傳牌60元,一年共計10680元;付款方式為廣告公司安裝完上述宣傳牌後,付給物業公司當年50%的租金,2008年7月15日前付清餘款;雙方同時還約定以該協議總額的10%作為違約責任的賠償標准。協議簽訂後,物業公司如約履行了義務,但廣告公司在支付了50%租金後,一直沒有支付剩餘款項,雙方為此成訟。
法庭上,原、被告雙方的爭議焦點集中在被告廣告公司是否應該履行租賃合同相關義務的問題上。該廣告公司提出,根據物權法規定,建築區劃內的公用場所等共有部分屬全體業主共有,原告物業公司在沒有得到小區業委會授權的情況下,無權與其簽訂合同,更無權向其追討款項,對於已經向原告支付的款項,保留索回的權利。
結合上述情況,法院認為,根據物權法的規定,業主對其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共用部位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而業主對共有部分、共用部位的管理權系通過業委會授權物業公司行駛,業委會的決定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原告物業公司並非小區進口處共用部位的所有人和共有人,其在未取得該小區業委會授權情況下,擅自與被告廣告公司簽訂《樓宇社區宣傳牌媒體合作協議書》,並非權利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鑒於該小區業委會已明確表示未授權原告與被告簽訂合同,且對該合同不予追認,所以該合同應屬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既然合同無效,就不產生違約的法律後果。原告要求被告按約給付所欠租金及滯納金之訴求,因於法無據,不予支持。鑒於被告已在該小區實施廣告宣傳業務,產生相應的效益,按照等價有償的原則,被告應比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數額及實際使用天數,向該小區共用部位權利人繳納相應的使用費。綜上,法院作出前述判決。(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徐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