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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昨日從本市國土房管部門獲悉,本市新修訂出臺的《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施行。該《辦法》明確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階段的職責,協調解決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根據《辦法》規定,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階段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預警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一起到物業項目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並就繼續管理服務做好協調溝通工作,指導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1個月前業主大會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與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一起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就管理方式、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等內容對業主進行問卷調查,並在調查結果的基礎上確定管理預案,並及時組織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時,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下,及時按確定的管理預案與區縣市容、園林、環衛等部門做好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和綠化維護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交納,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業主委員會收取。規定對於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時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指導下,與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移交手續,在新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後,將代為保管的該項目資金、物品和資料,轉交給新物業服務企業。
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做出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記者劉英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