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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進一步規範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的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做好物業項目管理的銜接工作,保持業主正常生活秩序,市政府日前修訂出臺了《天津市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辦法》,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辦法》規定,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對本轄區內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的具體行爲實施監督;明確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階段的職責,規定其應當及時協調解決業主、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項目管理階段出現的問題。
根據《辦法》規定,提醒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階段注意做好七項工作:
(一)接受轄區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的預警報告。
(二)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預警報告後5個工作日內,應當會同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與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一起到物業項目聽取業主委員會、業主及物業服務企業的意見,並就繼續管理服務做好協調溝通工作,指導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
(三)在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1個月前業主大會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與區、縣房地產管理局一起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就管理方式、服務標準和收費標準等內容對業主進行問卷調查,並在調查結果的基礎上確定管理預案。要將確定的管理預案等有關情況書面報送區、縣人民政府,並及時組織召開物業管理聯席會議,協調解決物業服務企業在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四)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時,業主大會仍未選聘到新物業服務企業的,在區、縣人民政府組織下,及時按確定的管理預案與區縣市容、園林、環衛等部門做好清掃保潔、垃圾清運和綠化維護等工作。所發生的費用由業主交納,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業主委員會收取。
(五)對業主委員會在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階段不依法履行職責,無法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組織召集物業管理聯席會議進行協調解決。
(六)對業主委員會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擅自作出解聘和重新選聘物業服務企業決定的,應當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並通告全體業主。
(七)原物業服務企業退出項目管理時,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指導下,與原物業服務企業辦理移交手續,在新物業服務企業確定後,將代爲保管的該項目資金、物品和資料,轉交給新物業服務企業。(記者張新民胡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