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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了14天住房貸款,房子沒到手,這半個月的物業費卻要我來交。”儘管只是100多元的事,但是市民陳先生在提起購房的這段經歷時還是感到了不悅。據記者走訪調查,本市各項目在向業主徵收物業費的“起徵日”問題上存在着很大差異,各家標準不一。隨後記者就此事也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律師進行了諮詢,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應以“交付日”爲起徵日,律師則表示雙方如有合同應“從其約定”。
【業主抱怨】
白交了半個月物業費
白領董先生花98萬元在河北區海河金灣公寓購置了一套115平方米的兩室住宅。9月1日,董先生和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由於貸款審批需要一段時間,9月中旬房款才能全部到位,辦理入住的時間推遲了半個月。辦理入住時,董先生同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問題隨之產生了。“開發商要求全款到位才能辦理入住手續,物業費當然也應該從辦理完開始交納。可是我拿到鑰匙時,物業公司要求交一年的物業費,時間爲2009年9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工作人員的解釋是,公司規定物業費從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之日起開始收取。”
在繳納物業費後,董先生有種上當的感覺。“9月上半月房子還在開發商手中,爲什麼還要我交物業費呢?幸虧半個月貸款就辦下來了,纔多交了100多元。如果貸款3個月才能批下來,就要多交700多元了。”
【記者調查】
標準亂差額可達千元
記者走訪發現,“收房未入住卻要交全額物業費”一直是業主與物業公司產生分歧的焦點,很多業主爲了避免交物業費,不願辦理入住手續。像董先生這樣,由於貸款等因素未能辦理手續卻被要求交納全額物業費的情況並不多。
目前,本市各樓盤在物業費起徵日方面的執行標準並不統一。南開區某樓盤物業服務企業負責人表示,收取物業服務費主要參考開發商向業主發出入住通知書的日期,一般爲次月的1日開始收取。“如果9月15日入住通知書送達,那麼就從10月1日開始計收物業費。”河北區某樓盤負責人則表示,一律按照業主辦理入住的時間開始收取物業費。
購房合同簽署日、入住通知書送達次月1日、入住辦理日,這三個時間爲目前本市各樓盤主要採用的起徵日,而上述三個日期對於某些業主來說可間隔數月,如果購買大戶型,物業費差額甚至可達數千元。
【部門迴應】
條例規定爲“交付日”
記者向物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了諮詢,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前發生的物業管理相關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竣工驗收合格交付業主後發生的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承擔;但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約定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物業管理服務費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該負責人解釋,房屋交付業主的時間還要參考購房合同簽訂的交房時間。“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約定,房屋交付前物業費需由開發商承擔,但是不允許業主爲躲避費用故意拖延入住時間。故意拖延的,入住後還需補齊應交款項。”
【律師解讀】
有合同要“從其約定”
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天津分所馬暉表示,條例中的交付日應理解爲業主拿到鑰匙的日子。針對物業費的起徵日,開發商與業主如有合同要首先遵從合同約定,如沒有特別約定則應按照相關條例辦理,行業慣例、當地習慣等也可作爲參照。
談到董先生的例子,馬暉說:“這主要看購房合同中對房屋交付時間是如何約定的,如果雙方約定了明確的交房時間,但是陳先生沒能及時辦理入住,那麼即使是辦理貸款也不是拒繳物業費的理由;如果雙方沒有任何明確約定,董先生可與開發商交涉,確屬開發商違規的,可協商解決或訴諸法律途徑。”記者苗娜姚華